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孙国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01出版)  作者:孙国华 编  页数:522  

前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我们在研究这个题目的过程中,首先遇到的一个难题就是:在我国,无论是在党和政府的文件还是在法学著作中,对“法律体系”这个术语的使用往往包含其他语言,如英语和俄语法学著作中的三个含义,这三个含义是:Legal system、System of thelaw和System of laws或system of legislation,这三个词虽然都讲的是法律现象的体系(system),这些法律现象之间虽然有紧密联系,但却指的是含义有所不同的法律现象的体系。按照系统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系统”和“体系”同义).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就是一个系统,Legal system一词就是把一国或一地区的整个法律制度描述为系统而使用的一个术语;而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系统,按照前苏联和俄罗斯法学家的理解,并不仅指现行法律规范的系统,其中还应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和从事法律工作的有组织的机构和人员,即一国或一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体系,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法律上层建筑各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原理,很有道理;System of the law这个术语则仅仅是用来描述一国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法这个系统的,这个系统只是前边讲的Legal system那个更大系统的核心部分,而不是其全部;可是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规范必然得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即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先例、习惯等等法的形式渊源,System of laws或者System of legislation这个术语就是用来描述体现法律规范的形式渊源系统的,在成文法国家,其指的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法的形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排列,所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可以按法律、法规发布时间的前后排列为系统,或按规范性文件第一个字的笔画的多少排列,也可以按不同的发布机关排列,当然也可以按照法的内在结构。即按照法的部门划分来排列。只有在按照法的内在结构,即按照法的部门划分来排列法的形式渊源时,这种系统才与法的体系(法的系统System of the law)相符。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的形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如编纂良好的法律全书),也只是法的内在结构(法的体系)的外在表现,它们不是同一的现象,法的形式渊源系统不是法的体系本身。

内容概要

  本书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的框架,即:三大部门群(公法、私法、社会法),五大基本部分(宪法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和适应当代的发展而分化或组合而成的五个新部门(财政金融法、环境保护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我们认为,按照这种思路来认识和划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部门,符合法律发展的规律,符合法律调整方法越来越丰富、细化,各种不同调整方法的联系也越来越紧、整体化越来越强的趋势,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学者指出,自1978年年底以来,经过29年的探索与实践,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不断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止到2008年10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230余件,国务院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001余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③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肯定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利的法治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既立足本国国情,又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和借鉴国外法律制度,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做到择善而从,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对此,在本书各章中,多位作者均有积极而有益的探索,相关内容,不一而足。  本书还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的各个部门及其相互关系,作了简要的阐述。由于各个部门法学的专家在一些具体理论问题上仍有某些不同的看法,在这些问题上本书主编尊重各该章作者的观点,未作也不宜作过多修改,这就留给读者去辨别、评论了。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和性质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一、法律体系的术语二、“法律体系(法的体系)”的概念三、立法体系(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的体系的区别四、一种混合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观点五、几点建议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近似的概念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阶级、社会本质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系归属一、法系的概念和归类二、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悠久的制度关联史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第五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二、反映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三、追求体系内在的和谐统一四、从当代中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出发五、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不断完善的体系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过程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过程概述一、新中国法律体系雏形形成时期二、法制建设缓慢、曲折直到停滞的时期三、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严重破坏,法制建设完全停止时期四、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标志一、社会主义法律正在逐渐获得应有的权威,依法治国方略业已确立二、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局部问题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重大意义一、使立法有了较好的基础二、使法的实施有了依据,依法治国方略更加落实三、使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能在已有的基础上,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四、有助于国家间的司法协助与合作,促进国家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五、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我国政治文明程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密不可分,互相促进三、正确处理法律体系与其他社会调整系统之间的关系四、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第五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前瞻一、更加注重法律创制的科学性、民主性二、更加注重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三、将长期体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指导思想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哲学基础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基础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学基础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以人为本原则第二节 上下有序原则第三节 内外协调原则第四节 动态均衡原则第五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第六节 可持续发展原则第五章 公私法的划分和法的内在结构第一节 公私法划分的历史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根据一、利益说二、主体说三、权力服从说四、综合说第三节 明确公法与私法划分根据的重大理论、现实意义一、公私法划分反映着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普遍的意义二、社会主叉国家包括前苏联,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三、公法的私法化与私法的公法化问题四、公私法划分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秩序均衡五、认识公私法划分的根据和意义。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第一节 法的部门的概念和划分法的部门的意义第二节 关于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的争论第三节 划分法的部门的依据和标准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一、三大部门群的划分二、五大基本部门和分化组合的部门第七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宪法部门第一节 宪法部门与宪法典的区别与联系第二节 宪法部门的调整对象和违宪责任第三节 宪法部门的形式渊源一、宪法典(宪法修正案)二、与宪法相关的法律第四节 宪法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关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二、关于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问题第五节 法经济学视角的宪法与宪政第六节 宪法部门的完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第八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部门第一节 我国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调整功能一、行政法的概念二、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体系(形式渊源体系)一、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二、行政法的法源(形式渊源)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现行行政法理论有违法源基本理论二、现行行政法理论有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三、当今行政法理论割裂了法律体系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立法体系的重构一、承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源地位二、承认不成文法的法源地位第九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民法部门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第十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刑法部门第十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的诉讼法部门第十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的婚姻家庭法第十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的经济法第十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的金融法第十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的环境法第十七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的形式渊源体系第十八章 法典编纂与法律汇编附录: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计会综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和性质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得研究“法律体系”这个术语指的是什么事物和对这个事物如何理解,这就是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混淆外表相似的术语,必然混淆所要研究事物的概念,也必然会给研究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而要了解什么是法律体系就得了解“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这个自古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却不是本课题着重研究的对象,本书作者在另一本著作,对这个问题已有比较详尽的论析,①这里不再赘述。这里只是要指出,本书作者仍然坚持同样的观点,那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公认的观点,即把法理解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被该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通过确定和保证一定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泛指法的一切形式渊源,在外延上与法同义。②本书的立论,都是以对法和法律的这种基本立场为出发点的。不过,问题还在于:同意这种立场的学者,对“法律体系”这个术语的使用,也往往是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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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还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的各个部门及其相互关系,作了简要的阐述。由于各个部门法学的专家在一些具体理论问题上仍有某些不同的看法,在这些问题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主编尊重各该章作者的观点,未作也不宜作过多修改,这就留给读者去辨别、评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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