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手册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手册》编辑组 编  页数:263  

内容概要

《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手册》随着现实生活中法律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人们对法律常识了解的诉求也愈来愈高。为了便于广大公民更为及时地查询法律依据、更为准确地运用法律规定、更为有效地维护切身权益,同时,也为了更加周到地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组织专业法律人士精心编辑了《公民实用法律法规手册》系列丛书。该系列丛书文本标准规范、编辑科学合理、内容全面实用,便于读者查阅,是广大公民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法律好助手,同时也是相关执法人员权威实用的法律工具书。

书籍目录

婚姻家庭  一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司法部公证司、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关于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问题的复函      (1989年1月31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转发《关于自费留学生婚姻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27日)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自费留学生婚姻的有关问题      (1990午2月17日)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      (2008年2月15日)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2008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4年4月1日)  二 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10月1日)    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6年9月11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出具未婚证明事的函      (1988年9月10日)    民政部关于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问题的通知      (1990年9月15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同意结婚声明书”公证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处可以为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我国公民办理结婚公证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2003年9月25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3月29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国人员在港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问题的复函      (2005年11月4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3日)    民政部关于为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有关人员出具婚姻登记证明问题的复函      (2008年8月4日)  三 离婚  四 涉外婚姻收养继承赡养抚养

章节摘录

插图:最高人民法院: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离婚后小孩随男方,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当男方知情后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因目前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因此,男方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只能请求返还离婚后支出的抚养费。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男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2.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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