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适用指南5

出版时间:2006-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  页数:260  

内容概要

  为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和其他公民更为方便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解释,根据读者的建议和市场的需要,本套丛书对婚姻、担保等十余个重要司法解释文件进行分册编写。本书是丛书之一,主要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中以重要司法解释的条文为序,逐条概括[条文主旨],方便读者快速了解司法解释条文基本内容;并以[适用指南]形式对应用该司法解释条文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给与诠释;将与该司法解释重点条文关联紧密的法律、法规、其他司法解释作为[关联精选]内容,穿插在该条文后;同时标注其他相关法条参见,方便读者查找。

书籍目录

一、司法解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五条 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 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七条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第八条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 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 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 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第十四条 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第十九条 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 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 “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 按固定价款结算第二十三条 可以不全部鉴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 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 解释的实施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2004年10月27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节录)(2005年1月1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节录)(2004年7月5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节录)(2004年8月27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节录)(2003年6月4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节录)(2002年1月10日)《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2002年2月10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节录)(2002年9月27日)《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节录)(2003年4月8日)《(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12月19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节录)(2001年5月28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节录)(2004年10月29日)实用附录(一)相关文书样式(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索引

章节摘录

  一、司法解释适用  第二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适用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物材料物转化为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决定,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而只能适用折价补偿的原则。  2.应当区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折价补偿和按照过错赔偿损失。“折价补偿”的前提是无效合同得到了履行,建造的建筑产品具有价值,然后才存在补偿问题;没有价值就不补偿,只能按过错赔偿损失。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就无法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的价值就体现不出来,无法折价补偿,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把握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这一标准。  3.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仅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还包括正在建设中的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及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具有相对独立性,完成这部分工程时应当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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