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适用指南10

出版时间:2006-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  页数:268  

内容概要

为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和其他公民更为方便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解释,根据读者的建议和市场的需要,我们对婚姻、担保等十余个重要司法解释文件进行分册编写了《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丛书》第一辑,共10本。为方便起见,我们将书中主体司法解释名称的关键肇事定为书名一部分。    本书是丛书之一,主要内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中以重要司法解释的条文为序,逐条概括[条文主旨],方便读者快速了解司法解释条文基本内容;并以[适用指南]形式对应用该司法解释条文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给与诠释;将与该司法解释重点条文关联紧密的法律、法规、其他司法解释作为[关联精选]内容,穿插在该条文后;同时标注其他相关法条参见,方便读者查找。

书籍目录

一、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 被告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第二条 被告补充证据   第三条 诉讼中禁止被告自行收集证据   第四条 原告举证   第五条 原告在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第六条 原告的举证权利   第七条 原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第八条 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举证事项   第九条 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事项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条 书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物证的要求   第十二条 视听资料的要求   第十三条 证人证言的要求   第十四条 被告人提供的鉴定结论的要求   第十五条 被告提供现场笔录的要求   第十六条 域外取证的要求   第十七条 外文书证及外语视听资料的要求   第十八条 保密证据的要求   第十九条 当事人如何提供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法院接收证据的程序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庭前证据交换的原则要求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二条 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权证据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调取证据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委托调取证据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十八条 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被告依据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要求   第三十条 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鉴定书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现场勘验   第三十四条 勘验笔录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五条 定案证据的质证   第三十六条 被告不到庭证据的认定   第三十七条 不得公开质证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 对法院调取的证据的质证   第三十九条 质证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的质证要求   第四十一条 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情况   第四十二条 证人的作证能力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专业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证据的排除和证据的补充   第五十条 二审程序中证据的质证   第五十一条 审判监督程序中证据的质证   第五十二条 对新证据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三条 法院运用证据认证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认定证据的规则   第五十五条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五十八条 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第五十九条 原告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效力的认定   第六十条 不能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第六十一条 复议程序中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认定   第六十二条 不予采纳的行政程序中的鉴定结论   第六十三条 证据证明效力的优先秩序   第六十四条 数字资料证据的认定   第六十五条 证据的自认规则   第六十六条 赔偿诉讼中调解让步不构成自认   第六十七条 对证据的认可   第六十八条 免于证明的事实   第六十九条 被告拒不提供的证据的认定   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的证明力   第七十一条 不能单独定案的证据   第七十二条 证据的公开认定   第七十三条 证据认定错误的纠正  六、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鉴定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支付   第七十六条 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诉讼参加人或其他人妨碍行政诉讼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拒绝协助调取证据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证据规则与司法解释冲突的解决   第八十条 本规定的时间效力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05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3月27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实用附录 (一)相关文书样式 (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索引

章节摘录

  一、司法解释适用  第十五条 被告提供现场笔录的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指南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或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必须由法定的制作主体制作。制作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不能由其他人员完成。第二,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现场笔录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既不能是事先提前做好的,也不能是事后补作的。第三,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必须将制作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现场的其他情况无一遗漏的载明。第四,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程序。必须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有关证人签名或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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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司法解释的解读、适用指南,法律工具书推荐购买。
  •   只能算一本法规书,在使用上起不到什么指南的作用,主要是适用的解释不是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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