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1-10出版)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编  页数:134  

内容概要

  《12366热点问答2》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提供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义务。2002年以来,我国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听得见的纳税服务”为口号,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9年初,为保证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准确、权威的答复,促进各地纳税服务热线提升服务水准,和谐征纳关系,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建立了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从全国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各种渠道受理的问题中,整理出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

书籍目录

一、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四、消费税五、印花税六、营业税七、契税八、车船税九、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土地增值税十一、房产税十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十三、征收管理

章节摘录

版权页:20.下属单位经常有用来确定绩效的内部结算办法的业务往来,各下属单位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同样,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的情况对于企业整体核算来说,所发生的劳务只体现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而不构成实际的收入,也没有形成法人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下属各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那么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就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务处理。2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答: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7条规定,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并人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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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2》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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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国家税务总局的涉税热点问题的权威解答。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工作者,都是非常棒的一本工具书。要是说不足之处,那就是这本书太薄了,编厚点,再厚点吧,阿门。
  •   这本书回答了关于各种税的各种问题,不过问题永远多于答案,所以也不是很全面,但也可以学到很多,还是挺有用的。不知道2013年会有什么相关变化,听说13年很多都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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