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王中  页数:279  字数:245000  

前言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政府、社会、企业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是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是经济持续增长的核心。一个国家、社会、行业、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取决于创新能力,创新对于金融业的生存、发展尤其重要。金融业的发展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不断创新的历史。银团贷款是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创新的结果。银团贷款自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国家诞生以来,其形式日趋成熟,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国际资金市场上取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2007年,全球银团贷款总额突破4.5万亿美元。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银团贷款市场显示出与全球资本市场日益融合的趋势,成为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金融市场。  我国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缓慢,传统的双边贷款仍然是贷款市场的主要运作方式,但是,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由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世界金融市场的运作技术和理念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日益加深,银团贷款这一风靡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多地被采用。随着国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广泛、深入开展,虚假陈述、恶性竞争、违法操作等现象不断在金融市场上出现,危害了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金融业的正常秩序,而在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约束的现实条件下,这些现象更容易发生,并造成损害。厘清银团贷款各环节所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促进国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银行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的水平,维护金融业的秩序,已是燃眉之急。王中博士的《银团贷款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正适应了这种需求。

内容概要

本书遵循“以银团贷敖实务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在对银团贷款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主要对银团贷款操作中实际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实现理论研究为实践服务的目的。全书由“导论”、“银团贷款主体”、“贷款银团的组建”、“银团贷款的契约安排”、“银团贷款中的违约事件和救济措施”、“我国银团贷款法律制度的完善”六个部分组成,按照“主体-行为-责任”的逻辑展开,将主体、行为、责任所涉及的问题统一起来。

作者简介

王中,男,1971年生,1999年7月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磅究生毕业,2006年3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服务于法律事务部、投资银行部。
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投资银行部工作期间、作者负责对全行银团贷

书籍目录

导论  一、银团贷款的内涵界定  二、问题及其意义  三、立法状况  四、理论研究动向  五、分析框架第一章 银团贷款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例进行研究 第一节 主体概说    一、主体承认的历史沿革    二、主体资格在法律上的表现    三、主体资格的意义  第二节 银团的法律性质    一、国外学者对银团性质的认识    二、我国学者对银团性质的看法    三、银团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四、参贷行是银团贷款的贷款主体  第三节 银团贷款参贷行——商业银行贷款主体资格    一、商业银行主体资格的立法原则    二、商业银行取得主体资格的条件    三、商业银行贷款资格的具体要求第二章 贷款银团的组建  第一节 牵头行的产生    一、牵头行的产生方式    二、银团贷款条件的拟定    三、牵头行的贷款承销义务    四、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第二节 贷款行的选择    一、信息备忘录的内容    二、信息备忘录的法律特征    三、牵头行在信息备忘录中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代理行的任免    一、代理行的任免方式    二、代理行的义务    三、代理行利益的保护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契约安排  第一节 银团贷款协议的起草    一、银团贷款协议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银团贷款协议起草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银团贷款协议内容分析    一、银团贷款协议内容概述    二、银团贷款协议典型条款分析 第三节 银团贷款协议的履行    一、借贷承诺中的责任承担    二、贷款提取    三、贷款偿还的期限安排第四章 银团贷款中的违约事件和救济措施 第一节 违约一般理论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 第二节 银团贷款违约事件的约定   一、预期违约事件   二、实际违约事件 第三节 银团贷款违约救济   一、违约救济概述   二、违约救济措施  三、违约事件的救济机制第五章 我国银团贷款法律制度的完善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银团贷款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例进行研究  第一节 主体概说  一、主体承认的历史沿革  法律上的主体有其特定的内涵,与一般意义上的主体的含义不同。在法律上,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主体承认的历史沿革,也就是法律上的主体的历史变迁。法律上的主体的历史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自然状态的人到法律上的“人”与“非人”的划分;第二阶段,从“人”与“非人”的划分到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普遍承认;第三阶段,从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普遍承认到团体主体的出现。  在人类社会初期,人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较弱。他们要生存,必须结合成各种群体,其生命活动不是由本人主宰,在很大程度上受群体及自然的支配,那时的人只不过是“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随着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阶级,(奴隶制)国家由此诞生了,从此,各种利益集团便被国家所主宰,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变成了法律上的不平等。奴隶制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不同利益集团的人以不同的法律身份,造成了同是社会意义的人在法律上的人与非人的区别。我国古代法律否定了奴隶的法律主体资格。古罗马法规定:“人的基本划分是:所有的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  肇始于14世纪意大利的人文主义运动,用文学艺术的通俗形式大规模地宣传人性论和人道主义,主张个性自由、解放,提出“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为自然人的主体性的普遍承认奠定了思想基础。由文艺复兴运动所引发、推动的资产阶级革命,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人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从而彻底消除了自然人在法律上的“人”与“非人”的区分,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得到了普遍承认。从此,套在人们身上的枷锁被打烂,人从身份时代向契约时代迈进。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银团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这本书由从事过银团贷款实务的作者写就,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还可以,关键是国内目前很少有述及银团贷款问题的著作,所以说难能可贵啊。^_^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