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法律监督程序研究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徐汉明,蔡虹 等著  页数: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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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认真解决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出更为科学的理论概括,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坚持以发展眼光审视检察制度,以创新精神建设检察制度,不断赋予检察制度更鲜明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完善,优越性更充分地发挥出来。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重点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抗诉条件过于原则、再审期限不明确、审级不清晰等重大问题。但该决定尚未并完全解决司法实务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一些重大问题的认识仍然不统一,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需要从理论上作深入研究,完善立法还待时日。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一项现实而重要的任务。

内容概要

本书运用比较的方法、实证的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从法制度经济学的新视野,全面阐述民事诉讼法法律监督程序的价值、功能、目的和基本构造,系统论述诉讼监督与审判独立、既判力、当事人处分、诉讼平衡的内在关系,深刻剖析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立法缺陷、漏洞,提出一套既有独到见解、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填补了相关检察理论研究的空白。  本书可供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法学专业研究者、学习者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蔡虹,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长。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委政法委等单位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20H02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近年来,主编和参编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8部,出版个人专著1部,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和《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5个。其中,2部统编教材分别获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北京市政府)和二等奖(司法部);1部个人专著获中国法学会1999年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三等奖;1篇论文获湖北省委宣传部颁发的优秀论文一等奖,并有多篇学术论文被国家重要刊物转载或摘要。  徐汉明现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国际刑法学会理事,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会员,亚太地区法律联合会会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诉讼法学会、湖北省民法学会、湖北省行政法学会、湖北省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会长。  长期从事法律、检察实务及产权制度创新理论研究,先后在《法学评论》《经济评论》《中央党校学报》《武汉大学学报》《华中科技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和《人民检察》等核心刊物发表《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几个问题》《论洗钱罪的特征》《略论新经济政策的理论意义和历史现实意义》《我国扩张性宏观政策的理论透视》《论中国农业发展的土地持有产权机制创新》和《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与刑事立法问题探讨》等论文150余篇;独著、合著《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经济犯罪新论》《刑法新罪名通论》《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中国反洗钱法研究》等著作;主持完成“诉讼检察监督效力研究……“检察一体化研究”和“完善民事诉讼监督立法程序研究”等8个国家级重点检察研究课题,担任中央理论工程“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基本观点研究”课题组研究员,并负责子课题“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马恩‘丹麦模式’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启示”。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 第一节 民事检察权概述   一、民事检察权的概念   二、民事检察权的性质   三、民事检察权的内容 第二节  民事公诉权简析   一、民事公诉权的概念   二、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  第三节  民事诉讼监督权概论    一、民事诉讼监督权的界定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三、民事诉讼监督权的特点  第四节  司法弹劾权的设置和完善    一、司法弹劾权的概念    二、设置司法弹劾权的必要性    三、司法弹劾权的可行性及其设置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价值    一、程序安定性——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形式价值的重要体现    二、实体公正——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实质价值之一    三、程序正义——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实质价值之二    四、增进效率——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实质价值之三    五、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诸价值之间的平衡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功能    一、平衡利益冲突    二、恢复受损秩序    三、创建制度规范    四、有序分配资源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目的    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目的    三、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目的与民事诉讼的目的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造    一、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造之一——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造之二——检察权与诉权的关系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与相关诉讼原则的协调性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与审判独立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立法缺陷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范围的完善第六章 监督方式的完善与监督权配置第七章 建立和完善民事检察证据制度体系的立法建议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完善附:民事诉讼法监督立法建议稿参考文献跋

章节摘录

  由于各国检察权的性质与各国政体直接相关,因此,对中国检察机关检察权性质的确认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不能简单套用其他国家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定位。所谓性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无论将检察权界定为行政权、司法权还是两种属性兼而有之的权力,实际上都只是在某种既定的国家权力格局中给检察权寻找归依之所在,从而在将检察权与某一种权力区别开来的同时,却在客观上将其归类到另一种权力之中。将检察权的性质界定为行政权、司法权或者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的权力的观点,无疑有思维定式之嫌,这与检察权在我国作为一种实存的、独立的、有特性的国家权力的现实状况是明显相悖的。检察权从本质上说不仅是一种法律监督权,而且还包含公诉权,将检察权定位为一种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身兼原告和法律监督者二职,本身就有违诉讼法理,存在无法逾越的理论障碍。因此,检察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权力,具有本身的质的规定性,在我国国家权力架构中检察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并立于立法权之下的一种独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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