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检察权的运用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莫洪宪,万强 主编  页数:314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本有关和谐社会与检察权的运用的论文集。所收录文章的作者主要是常年工作在检察一线的工作人员,他们既有着深厚的理论涵养,又有着丰富的检察实践阅历,使得本书处处可见真知灼见。    本书对于相关实际工作者以及研究人员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书籍目录

试论和谐社会建设与刑事检察政策调适  一、和谐社会建设与刑事检察政策的关系  二、和谐社会建设对刑事检察政策的调适要求  三、和谐社会建设中刑事检察政策的合理调适  四、结束语试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环节的运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背景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  三、检察工作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反商业贿赂与和谐社会构建  一、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认识  二、商业贿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危害  三、反商业贿赂促进和谐社会构建论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  一、暂缓起诉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二、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论和谐视野下的检察权及其运用牛  一、和谐建设对检察权及其运用提出新课题  二、检察权及其运用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三、和谐建设中检察权运用应当注意的问题试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申诉检察环节的运用  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把握五个总的原则 二、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应当正确解读“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关于公诉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 二、坚持“严打”工作机制与落实轻罪宽缓刑事政策的衔接 三、关于相对不起诉权的适用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历史必然性 一、监督制约侦查权与审判权是检察权诱发的历史动因 二、检察权是完善诉讼机制、促进诉讼公正的重要手段 三、检察权决定于我国宪政结构,符合权力配置的基本原理浅议当前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二、对策建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与思考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探索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思考不起诉权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博弈分析 一、被害人对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创设及其制度功效 二、不起诉程序的内部规范——不起诉听证程序的引入 ……

章节摘录

(一)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1.适用对象对于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目前有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暂缓起诉应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其他行为主体不得适用;第二种观点认为,暂缓起诉不仅可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可适用于老年犯罪嫌疑人以及偶犯嫌疑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凡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暂缓起诉。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暂缓起诉的适用应无行为主体方面的严格限制,因为这有违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只要其犯罪行为不是很严重,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及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暂缓起诉。2.适用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或系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并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而且要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二)暂缓起诉的考验期暂缓起诉的决定作出时,应同时确定对暂缓起诉人进行考察的考验期。暂缓起诉的考验期是指犯罪嫌疑人履行特定义务并对其加以考察的一定期限。暂缓起诉考验期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合理的限制,既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期限太长,就使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期限太短,难以通过观察判断被暂缓起诉人的改恶从善的情况。笔者认为,规定为1年以上、3年以下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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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检察权的运用》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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