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5卷)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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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国古代司法体制及传统法律文化中,案例或判例制度具有重要地位。案例或判例被称为“比附援引”或“比附断案”。秦有“廷行事”、汉有“决事比”、宋有“断狱”,而明清更是律例并行。自清末修律至民国时期,我国虽整体秉承大陆法体系,但为补民国初年成文法典未颁之需,遂正式于大理院建立判例制度,  “以为嗣后裁判之规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虽全面废止“六法全书”,但就法律渊源而言,成文法体系不改,排斥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虽最高法院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但与判例之法日行渐远。探究其源,与一国法制不可脱离其历史传统与现实文化而独行不无关系。我国古代虽有判例制度,但始终是“以例辅律”,当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时至今日,制定法与判例法两大法系虽并行于世,界线鲜明,但已然呈现相互借鉴融合之势。究其根源,判例法重其经验、失之严谨,而制定法严谨有余、灵活不足。在我国,制定法在建立国家法制、倡导依法治国方面居功甚伟,但其相对抽象、滞后的法律规则,对于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不免略显乏力。而今,各界有识之士倡议重新审视判决先例的积极意义,最高法院适时提出“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为充分发挥先前判决对审判的指导作用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途径。与判例法不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案例指导重在“指导”而非强制适用。

内容概要

本书精选了2008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审理的81个案例,所选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各个领域,不仅内容新颖,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针对每个案例,在介绍案情和审理结果的基础上,重点对案件中的疑点、难点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并针对审判结果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将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紧密结合了起来,对司法实务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读者对象:法官、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及有关研究人员等。

书籍目录

刑事案例 1.认定转化的共犯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2.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罪不属于累犯 3.劳动教养期间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4.窝藏罪行为人揭发被窝藏人所犯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5.刑事案件终审裁定后发现原审被告人假冒姓名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6.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7.买卖伪造的普通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8.谋取本身性质违法的利益和以违法手段获取的利益应认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9.在城市主干道路驾驶机动车故意肇事(“碰瓷”)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违章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设施损坏行为的定性 11.在城市主干道上相互“飙车”如何定性 12.谢某某驾车撞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13.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本人住所抢劫同住人的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 14.共同强奸犯罪中轮奸情节的认定 15.被告人徐大连、李文兵的犯罪行为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6.如何认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中的“军用枪支、子弹”   17.公款挪用人和使用人之外的第三人参与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18.如何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   1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前,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不以犯罪论处 20.如何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中的“强迫”行为 21.收受贿赂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应当如何认定民事案例 22.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应视为要约 23.对合同价款的争议应按举证难易程度及交易的习惯来认定 24.对方不接受主要合同义务的不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25.隐瞒重要事实对合同的订立有实质影响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26.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以信赖利益损失或实际损失为准 27.合同纠纷中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例外的认定 28.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29.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自始履行不能的应承担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 30.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向债务人与其他保证人追偿 31.商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应受到适当限制 32.停放在商场停车场的消费者车辆被盗应根据情况确定商场有无保管责任 33.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向投保人提交保险合同条款文本的不得以合同条款的内容拒绝理赔 34.如何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逾期办证 35.法院不能判令开发商交付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 36.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应以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37.房屋共有与添附的区分与认定 38.有确凿证据证明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可以认定为隐名出资人 39.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修正股东会决议的程序瑕疵 40.全体股东未出资时公司不得单独排除个别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41.公司解散的判定标准和认定依据 42.未被追认的代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43.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44.对已经国外开证申请人认可的货物质量申请人又委托国外鉴机构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不构成信用证欺诈……行政案例执行案例

章节摘录

插图:检察院抗诉意见认为:王寒星与默东预谋对卢某实施报复的内容虽然是故意伤害,但王寒星为默东望风放哨,目睹默东持枪近距离射击被害人头部的过程后,仍然积极配合、帮助默东逃离现场,手持改锥对阻拦其二人逃离现场的公司门卫实施暴力与威胁,掩护默东逃脱追捕,证明王寒星对默东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明知,是认可的,并且还在行为上继续对默东予以配合、协助,完成了全部杀人过程,与默东产生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对王寒星认定为共同犯罪但犯故意伤害罪,作出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系对王寒星定性错误,量刑不当。王寒星的指定辩护人认为,默东要求王寒星帮其向卢某要工伤赔偿款,王寒星没有预知默东要杀伤卢某,默东伤害卢某是自己一时起意转瞬间所为,王寒星没能判断出默东杀死卢某,一审认定王寒星犯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寒星没有与默东预谋杀人,没有进行杀人的犯罪预备,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去找被害人讨要工伤损失费时,对默东携带射钉枪一节,王寒星不知情;默东持枪击中被害人头部,放任致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已超出其与王寒星预谋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范围;王寒星虽在逃跑时持改锥威胁并帮助默东逃跑,应承担相应的共犯罪责,但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罪责。综上,原判对王寒星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适当,驳回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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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2008年发生的案例的指导,挺有实用价值。
  •   高法的书好,当当多些,再优惠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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