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辨与谋略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唐银益  页数:495  字数:7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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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可欲与可恶、利与害,都是相互对立的关系。如果只看到其中一面就是“偏激”,所以要“兼陈万物而中悬衡焉”,才能“众异不得相蔽以乱其伦也”。律师应是具有很高智慧的人,应善于思考并有自己的思想。思考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律师经常需要面对别人的许多观点,当面对来自各种不同角色的错综复杂的声音时,职业要求律师快速思索,甄别不同群体所代表的不同利益,在尊重别人看法的同时,确立自己的思想。“写”和“说”是辩论的基本功和终结点,律师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写和说,起草法律文书靠的是写的功夫,参加庭审、谈判倚仗说的功力。要做好该门功课,先要练就逻辑和推理的运用能力,探索案件背后隐藏的重要事实。逻辑与推理往往是获取办案思路的重要手段。律师有了办案思路,再去挖掘证据、查明事实和搜索法律渊源,谋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谋略”贯穿律师办案的始终,律师是用智慧战胜对手,用智慧完成手头的工作,靠的就是谋略。律师做人要直,但处理案件就得讲究策略。律师应保持勤勉的工作作风,应重视办案的细节,但如果忽视了案件处理的整体谋划和策划,就可能会虽然辛苦万分,却收效甚微。许多人会问,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和警官在办案中最大的区别是什么?见仁见智,似乎难下结论。面对的事实相同,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办案思路,其实道理很简单,毕竟各自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同。社会上有不少介绍案例的书籍,多数出自法官之手,也有部分来自律师的,这些名为案例精选或案例集成的书籍其基本体例大多先是简述判决内容,再概括法律焦点,最后加上专家点评。常有企业界朋友问起,你们律师办案时到底是怎样思考的?

内容概要

本书选择了作者负责或直接办理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按照案件进展顺序的基本脉络,分案件背景、办案思路、摘录证据、代理意见、判决裁定等五个部分,将案件重新进行还原,真实和完整地体现了知识产权律师办案的实战思辨,对关注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企业管理者、法学院学生和律师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唐银益,高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兼职法学教授,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副会长,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信息网络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法治研究》理事,《法制与社会》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1】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样构成侵权——原告浙大机械系富阳液压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明星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一种床用铰链式气弹簧支撑架”专利侵权纠纷案/1 【案例2】个体工商业主对注销前侵犯专利权的行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安吉县雪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忠民“提花编织机”专利侵权纠纷案/15 【案例3】请求人民法院酌情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同样应提供各种证据材料——原告朱炳新诉被告乐山市良云铸业有限公司“金属瓦”专利侵权纠纷案/27 【案例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原告梁坚平诉被告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专利侵权纠纷案/44 【案例5】如何正确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原告杭州巨牛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体育局、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空调出风口栅罩”专利侵权纠纷案/65第二部分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例6】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所引用的两项或多项现有技术可以出自同一份对比文件或不同对比文件——请求人楼江与专利权人金利平关于“复合胎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83 【案例7】申请日前公开发行的报刊广告图片可以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在先设计——请求人义乌市泰康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专利权人曹小明关于“写字板(5)”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101 【案例8】应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解释权利要求书中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请求人杭州新丽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专利权人余姚市大和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关于“一种改进型无胶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113 【案例9】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尽量查索和引用不同类型文献以及不同类型文献的组合——请求人安吉县竹产业协会与专利权人王明荣关于“片、丝混编竹席”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123 【案例10】专利权人不得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采用增加权利要求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倪斌泉与专利权人莆田市升山日用品有限公司关于“木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135 【案例11】同一个人不得就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先后申请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安吉县竹产业协会与专利权人许赞有关于“地毯(8)”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149 【案例12】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请求人安吉县竹产业协会与专利权人王明荣关于“竹片竹丝席(1:2混合编织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166 【案例13】专利权人公司对外网站公开的在先设计在其上传时间之后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请求人浙江遂昌华润竹木器有限公司与专利权人俞荣林关于“休闲椅(2)”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184 【案例14】正确理解和把握不同文件中具有等同含义的技术特征——请求人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与专利权人叶天云关于“复合型室外直敷通信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194第三部分  专利侵权行政调处纠纷案 【案例15】母公司不应为子公司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被请求人浙江黄岩华日(集团)公司“内燃机的泄压装置”专利侵权行政调处纠纷案/217第四部分  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纠纷案 【案例16】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安吉县人民政府和安吉县雪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专利权人许赞有关于“地毯(竹)”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纠纷案/227第五部分  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17】商品销售总代理人超范围经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原告方萝成、第三人杭州信和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SENMA”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253 【案例18】擅自销售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原告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天德大药房有限公司“21金维他”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262第六部分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9】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浙江康恩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康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康恩贝”商标与商号冲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71第七部分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20】主张录音制作者权利人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录音制作者权——原告中国唱片成都公司诉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唐古拉风——高原风情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91 【案例21】声音一致而图像各异的被控音像制品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诉被告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林志伟“刘德华——左胸膛”邻接权侵权纠纷案/304 【案例22】原告应当证明被控侵权音像制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淄博市新华书店、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孙悦—哭泣的百合花”邻接权侵权纠纷案/318第八部分  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 【案例23】确定计算机软件内容及产生日期是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前提条件——原告杭州广域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顺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域网络图档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339第九部分  技术合同纠纷案 【案例24】分清责任是解决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重要内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五洲巨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黄芩素提取物及片剂”技术合同纠纷案/357第十部分  因财产保全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5】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先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停止有关行为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安吉县雪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赞有因申请海关扣押和财产保全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385第十一部分  思考与探索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425 【2】浅析以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资人股的若干法律问题/430 【3】假冒注册商标罪若干问题研究/435 【4】浅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441 【5】商业秘密财产权质押的探讨/448 【6】再谈申请优质专利和有效保护专利——对“安防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反思/451 【7】关于制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理性思考/457 【8】论企业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策略/466 【9】国际跨国巨头不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吗?——对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的冷思考/477 【10】谁让“G2000'’商标权人翻船?——评“2000'’与“G2000'’商标侵权纠纷案/481 【11】再议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从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2008年年会中案例研讨说起/487

章节摘录

插图:首先,应对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有效性进行初步评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判定被控产品是否侵权也以被控产品是否落人专利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基础,因而,评估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有效性,实际上就是对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进行评估。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书,它向公众表明构成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包括哪些要素,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技术特征。如果他人实施的行为包含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包含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表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与该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因而不应当受到该项专利权的限制。这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体制最为基本的规则。我们知道,权利要求书中可能有多项权利要求,但其中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了该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每一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都是其所引用的那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一个“子集合”。由于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只要认定被控产品落人了专利的任何一项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就可以认定构成对该项专利权的侵犯,而侵犯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必然会侵犯它所从属的那项独立权利要求,反之则不然。因而,当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时,从属权利要求对判断专利侵权一般不起什么作用。那么,我们在评估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有效性时,是否只要考察独立权利要求,而不必再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分析、评价?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申请人(专利代理人)不厌其烦地研究、撰写几项甚至大量的从属权利要求,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众所周知,专利权的授予并不意味着该专利权一定符合专利法规定,尤其是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有绝对的把握保证其授予的专利权一定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专利权,因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更难保证。在我国,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不能将仅仅记载在说明书但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通过修改而增加到权利要求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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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与谋略:知识产权律师办案实录》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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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做为知识产权律师的必备
  •   又见到一本用心写的实务的法律书籍。
  •   洞穴奇案以探险家的名义带你走进法律的思维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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