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培训教材·万国学校授课精华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毛立新  页数:300  

内容概要

本书为司法考试培训名校万国学校名师讲义的提炼,全书在每节下面设置了[必读法条]、[基本知识点]、[疑难点]与[易混淆点]等栏目。在[必读法条]部分列举了该部分内容涉及的法条。在[基本知识点]部分对司法考试必考的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在[疑难点]部分对司法考试的疑难内容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在[易混淆点]部分对一些易淆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本书的特点是对知识点配以案例,形象生动、引人入胜。    本书为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必备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与基本理念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八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九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第二节 审判管辖  第三节 几类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第五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第二节 回避理由及种类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人  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代理第七章 刑事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 拘留  第四节 逮捕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十章 期间、送达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概念、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二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十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概述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第四节 侦查监督第十三章 起诉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模式 第三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 第四节 审级制度 第五节 审判组织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四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十九章 执行  第一节 执行概述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 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二章 主观题命题分析及综合演练

章节摘录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国家将这些犯罪的起诉权交由被害人行使,被害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起诉,公安司法机关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选择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公安司法机关也就无权追究或者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是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对于这样的告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盲、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没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其处理方式有两种:(1)通常情况,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2)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反之,如果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有罪、无罪存疑的,一律裁定终止审理。  6.对上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方式是不起诉,这种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高检规则》’第262条、第2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时,不是作出不起诉处理,而是退回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此即为“程序倒流”。具体为: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3)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案例2:犯罪嫌疑人甲于1991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案中,甲的故意伤害犯罪(轻伤)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并释放犯罪嫌疑人。  案例3:某县人民法院对赵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法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赵某不构成犯罪,但在作出判决前,赵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此种情形下,县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判决被告人无罪,而不是终止审理。

编辑推荐

  知识要点 全部囊括  疑难问题 阐述透彻  易混淆点 辨析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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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内容很清晰,很容易理解,有了这本书跟本就可以不用大纲了,而且还有案例分析在旁边,更加强记忆!
  •   还没去考,不过老公先去实验了吧!据说书还不错,抓住考点要点。就是需要看的很慢,每个章节都需要去理解吃透!
  •   书不错 我自身能力不够
  •   还没有太过具体的去看,但是总的来说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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