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因果关系研究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孙晓东,曾勉 著  页数:298  

前言

  因果关系是社会科学领域中较为复杂的一个问题,曾经引起长期的关注和讨论,出现过许多分歧较大的学说和观点。在哲学领域,因果关系是人们观察和思考自然与社会的一个基本视角;在法学领域,因果关系是将违法行为和结果相连接的归结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作者选择了法律因果关系这一主题进行研究是需要长期的思考和努力的。  在法学领域中的因果关系研究,更多的是部门法领域的研究。刑法学的学者将因果关系作为犯罪构成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民法学的学者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基本条件进行研究。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研究和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研究既有共同性,也有差异性,作者抓住了共同性的因素从法理学的层面对因果关系进行了一般性的研究。对因果关系的法理学研究具有如下意义:第一,增加研究的一般性。部门法学的因果关系研究常常是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的,研究因果关系的民法学学者可能并不十分关注刑法学的研究情况,同样的道理,研究因果关系的刑法学学者也往往并不十分关注民法学的研究情况。因果关系的法理学研究则以一般性的视角,以部门法学的研究为基础,采用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构建一般性的原理。这是一个抽象的过程,也是-个超越的过程,因果关系的法理学一般性原理要对部门法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第二,增加研究的体系性。部门法学的因果关系研究常常关注的是某一方面的问题,常常忽略研究的体系性。而因果关系的法理学研究则注意研究的体系性,寻找研究因果关系的恰当的问题集合,这些相互关联、相互牵制的问题组成的集合常常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体系性的视角。

内容概要

  《法律因果关系研究》主要采用范式分析、案例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法律因果关系的本体、性质、功能以及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与透彻分析。全书融理论性与实践指导性于一体,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与实用性。  《法律因果关系研究》读者对象为高校法学专业师生、科研单位相关研究者以及相关的法律实务工作者。

作者简介

  孙晓东,黑龙江青冈人,200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方向的研究。近年来,参编学术著作多部,承担了法理学、立法学等方面的科研课题多项,在主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全球化视野中的法理念变迁》《立法听证效果评估研究》等学术论文20余篇。  曾勉,江苏盐城人,大学学历,现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要从事刑法学、检察理论方向的研究。近年来,主编《思索与实践》丛书,在主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一、因果关系的法理学研究意义二、本书采用的研究方法三、体系和创新第一章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幽灵——问题的提出一、问题的提出二、概念界定第二章 解开法律因果关系的迷思——法律因果关系研究范式的确立一、范式和法律因果关系研究范式的含义的界定二、法律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式的寻找与确立第三章 法律因果关系的本体——经验和规律相结合的分析范式一、典型的法律因果关系本体理论范式的介绍与评论二、经验范畴上的因果关系分析——休谟和穆勒哲学理论的合理成分的借鉴三、客观规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根本性指引第四章 法律因果关系的性质——事实性的分析范式一、典型法律因果关系性质分析范式的介绍与评论二、法律因果关系的事实性分析三、法律中应该与因果关系相区别的规范性因素的分析第五章 法律因果关系的功能——归因的功能分析范式一、典型法律因果关系功能分析范式的介绍与评论二、法律因果关系的归因性功能研究第六章 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逻辑和规律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分析范式一、典型法律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分析范式的介绍与评论二、法律因果关系的逻辑认定标准分析三、法律因果关系的客观规律认定标准分析结语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因果关系”的含义的界定。《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这些词语作了较为详细地说明和界定:  “因果关系是表示两个事件之间联系的概念。这两个事件的发生不仅在时空上密切相关,而且作为原因和结果被结合在一起,其中一方导致了或必然地引起了另一方的发生。  “亚里士多德首先研究了因果关系。他区分了质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这一区分后来得到了很大的阐发。休谟则认为因果必然性仅仅是基于先前的经验而对某种先后相陈的事物所报期望的习惯所作的反映。康德则推断因果性是基本的先验形式之一,其中知性整理其经验,并要求有秩序地使经验本身成为可能。  “在法律推论中,因果关系特别重要。它涉及在伤害、损害、损失以及其他事件中责任的确定问题。法庭关心的并非是自然的原因,而是意在归咎责任的因果关系。因此,一个医疗调查可以认为死因是多种骨折,而法律调查则可认为身为被告人的司机的过失,或更完整地说,是司机过失引起的撞击,或其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撞击。  “在调查某一事实的影响,尤其是被告的作为造成一种后果的原因要素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时,法庭常常要区分作为必要条件的事实(仅是先决条件)和作为直接原因的事实(产生实际效果的原因)。同时,某个伴随原始原因要素产生的,并可能取代该种要素而作为受调查事件的有效原因的要素,常常被称为一个新的妨碍诉因或干预行为。因此,某个受害人处于事故现场仅仅是必要条件,因为他如果不在现场,就不可能受到伤害。但是,直接原因却是司机的过失(违反安全责任),或可能是受害人自己的粗心,也可能是双方的责任。而且如果受害人在医院由某一错误的麻醉注射致死,这便产生了新的妨碍诉因。

编辑推荐

  本书采用范式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抓住共同性的因素从法理学的层面对因果关系进行了一般性的研究。基于此,作者提出了一些主要的观点:客观规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和经验范畴上的因果关系相结合的本体分析是正确认识和分析法律领域中因果关系的基础;在因果关系性质的界定上应该采用事实性的分析;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性的范畴,因果关系在法律责任的归结过程中扮演着次要的角色,仅仅起着归因的功能,即将结果归属于行为的功能;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应该采用逻辑和规律相结合的分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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