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与演练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孙运梁  页数:246  字数:3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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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占司法考试1/7左右的分值,是非常重要的。有句话说:“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法者称诸侯。”刑法拿不到高分,想通过司法考试就比较难。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比较完善,理论相对比较成熟;但是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刑法是一个重点和难点。特别是在进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要兼顾检察院、法院、律师三方面的利益,检察院主要是和刑法打交道,因此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就比较大,并且这种状况还要继续维持。刑法的理论性很强,很多考生说刑法是各个部门法里最难的,确实,刑法是司法考试所考查的14个部门法里面很有代表性的学科,所以我们了解一下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的试题特点是很有好处的。从2002年以来,司法资格考试中的刑法题目一直以难度大、前沿性强、理论色彩浓而著称。2005年的题目有比较明显的难度降低的特征,2006年则是一种回归,2007年的题目难度比前两年更有显著的提升,2008年的试题水平与2007年基本持平,2009年的试题难度又有下降的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命题人发生了变更,出题的角度、难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2009年刑法学试题,卷二选择题部分共39道题:其中单选题20个20分,多选题15个30分,不定项选择题4个8分;共58分。卷四案例分析一道题22分。两部分相加共B0分,与往年的平均分数基本持平。2009年刑法试题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刑法总则分值下降,分则分值大幅上升。其主要原因是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总则部分采用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取消了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引起了刑法学界的争议。出题人为了回避这一敏感问题,在分则部分加强了考查的力度。但这并不代表2010年的趋势,历届司法考试刑法的总则和分则分值基本上是均等的。去年由于犯罪论体系改变事件导致的变化是出于意外,今年是一定要回归往年的分值分布规律的。尽管有分值分布的变化,但考查的仍然是基本的、常见的知识点。基础知识扎实、记忆准确的考生都能够在刑法上拿到较高的分数。2010年的司法考试还是这个特点,只要掌握好法条、司法解释,理解基础理论知识,抓住重点,准确记忆,通过司法考试没有任何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完整收录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统计、分析法条历年出题点,对重点和可能出题的法条进行解析和导读,便于学员们迅速查阅和理解、记忆。  丰书适用于参加司考的人员作为必备的学习用书。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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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刑法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第三章 基本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说  第二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节 责任能力  第四节 故意与过失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二节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单位犯罪 第七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八章 量刑制度  第一节 量刑概说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与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九章 行刑制度  第一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 第十章 刑罚消灭制度——时效刑法分则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  第四节 强奸罪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  第七节 绑架罪  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九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节 诬告陷害罪  第十一节 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十二节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三节 侮辱罪、诽谤罪  第四节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五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十六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十七节 重婚罪  第十八节 破坏军婚罪  第十九节 虐待罪  第二十节 遗弃罪 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抢劫罪  第二节 盗窃罪  第三节 诈骗罪  第四节 抢夺罪  第五节 侵占罪  第六节 职务侵占罪  第七节 挪用资金罪  第八节 敲诈勒索罪 第三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罪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第三节 受贿罪  第四节 行贿罪  第五节 介绍贿赂罪  第六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七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七章 渎职罪 第八章 其他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

章节摘录

插图: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到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关于安装防卫装置的问题:安装防卫装置时并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效果发生时则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般认为是正当防卫。但如果预先安装的防卫装置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如架设电网防盗致人死亡等,通常认定为故意犯罪。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否则是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以行为人构成的故意犯罪论处。(1)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先挑逗对方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防卫挑拨人主观上不仅不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而且具有蓄意侵害对方的意图,所谓防卫行为不过是其实现不法侵害意图的手段,因而不能以正当防卫论。防卫挑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故意犯罪论。(2)互相斗殴。指斗殴的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意图,并在此意图支配下互相进行攻击。互相斗殴案件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伤害对方的犯罪故意,不具有防卫意图,不能以正当防卫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甲和乙因私仇相约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各自用匕首扎伤对方胸部,造成对方重伤,对甲和乙就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是,如果双方只是进行轻微斗殴,在斗殴过程中一方突然掏出致命凶器,准备给对方造成致命伤害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一方则可以对对方的严重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在斗殴过程中,一方主动求饶停止斗殴或者夺路逃跑,另一方不依不饶继续进攻的,休战或逃跑的一方在无路可退、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以对继续进攻的一方进行正当防卫。(3)偶然防卫。指行为人不知侵害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而故意对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偶然巧合地制止了侵害人的不法侵害。例如,甲意图杀乙,举枪向乙开枪,致乙倒地身亡。甲走到乙身边发现乙手中也有枪,再望乙正前方看去,乙的仇敌丙正在钓鱼。原来乙正企图杀丙。甲的杀人行为正好制止了乙杀丙的企图,但甲对此情况一无所知。这种偶然防卫的情况,虽然客观上制止了乙的杀人行为,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却有杀人的意图,故不能以正当防卫论。但对偶然防卫是构成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则存在不同意见。有的学者主张以犯罪未遂论,理由是只有发生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结果时才能以犯罪既遂论,而偶然防卫情况下,行为人造成的结果事实上是法律所允许发生的结果,因而缺乏结果的违法性,所以只成立犯罪未遂。有的学者则认为应以犯罪既遂论,因为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的结果,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否则,(1)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的防卫,成立故意犯罪;(2)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防卫,成立假想防卫,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3)防卫第三者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以紧急避险论。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否则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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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万国的法条串讲是过司法考试的朋友推荐的,本人觉得还是很受用的,对法条的深入理解有很大的帮助。
  •   属很好,是正版,比书店还便宜
  •   挺好的书、就是没注意、不过怎么就是2010年的?、今年九月份马上就2012年司法考试了、、、哎、、其他的都挺好。书不错!!看了来评的
  •   对法条的串讲很清晰,总体来说很不错,适合第一轮的复习
  •   买了好久,还没看,看起来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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