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

出版时间:2007-01-01  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  作者:黄宗智  页数: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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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关于中国清代与民国期间的法律与司法实践的研究专著。全书共三部分:导论;第一部,从清代法律到国民党法律;第二部,清代与国民党民事法律制度的比较。其中,第一部分为三章,介绍国民党民事法律的产生到成形过程,第二部分为七章,从典、田面权、债、赡养、婚姻等几个方面对清代与国民党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的第十一章是结论。本书有两条线索:一是回答从清代到1949年,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与不变;二是通过对清代与民国时期司法实践的考察,否定了“好人不见官”的传统看法,明确指出在此期间多数老百姓是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多数县令、法官也是依法行事。

作者简介

黄宗智,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年)。《近代中国》季刊(Moden China)创办编辑(1975年至今)。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2000年重版);《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

书籍目录

总序中文版序英文版序第一章 导论第一部 从清代法律到国民党法律第二章 清末民初的民法:修订过的《大清律例》第三章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的改革第四章 1929-1930年的国民党民法典第二部  清代与国民党民事法律制度的比较第五章 典第六章 田面权第七章 债第八章 赡养第九章 清代法律下妇女在婚姻奸情中的抉择第十章 国民党法律下妇女在婚姻、离婚和通奸中的选择第十一章 结论附录引用书刊目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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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黄先生的这本书确实是名不虚传。这本书重点关注清代与民国法律的对比,字数不多,但很深刻,这是扎实的学问功底的结果。须多遍解读。
  •   黄先生的东西是有一种穿透力的但是比较专业
  •   本书的标题概括了该书的理论关怀和的方法论特色。首先,“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的列举,凸现了作者揭示历史多层次的整体性的观察视角,以及将表达与实践分开的理论逻辑,即从文本、话语和实践三方面来考察清代至民国时期的法律变迁史,其目的是将对不同层次的文本表达的研究,文本与社会和文化的互动的研究相结合,使得国家和民众都能体现为创造历史的主体,达到两面兼顾的效果,重视延伸的“国家——社会”二元框架中两者的张力与互动,从而更好的“求真”,窥视“本土化”的历史。因此,可以说该著作既是法制史的,又是社会史和文化史的。其次,除以表达与实践的矛盾为切入点外,该书的论题,也是由“清代和民国的比较”中得来,通过对过渡期前后两个阶段的比较(简要考察过渡期的实践原因,可见导论第一页),从历史的变迁、断裂处,发掘当时社会变动的核心问题,并以这些问题为讨论对象,把握历史发展的突变性和延续性,即呈现国家与社会是如何选择、面对、适应这些变革的,以描述出中国历史发展自有的逻辑。这种方法论或许是对后现代理论的一种批判性援用吧。清代律例存在“应然”(在“律”中的道德式体现)与“实然”(在“例”中对法律的现实应用提供蓝本)的差别与统一。打破原来从文本分析得来的对历史的看法,即清代法律无民事,将之归为“细事”而不予重视,但实际上民事案件却占了所有案件的三分之一;意识形态重调解而实际则多判决,等。对于清代到...民国的转换,作者认为在法理上直至国民党政府才有质的转换,当时几乎全盘移植了从日本引入的德国法典的内容,以及相关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平等、权利等观念。而在法律实践中,改革从晚清就开始了,但是由于作者所称的中国人“实用道德主义”思维逻辑,晚清时期虽然法律的道德原则仍然不允许更改,但是在司法实践和法律机构的上,政府却采取了一系列革新的措施。并且贯穿于整个改革过程中,形成了中西新旧在与观念和社会实际的博弈下反复选择的“实践逻辑”。从第五章到第八章,作者将法治史与经济史相结合,选取与经济有关法律的比较典型的角度进行剖析。首先是关于“典”,官方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只涉及到交易的两方,而实际上却是三方甚至多方的问题,因此作者详细考察了在司法实践上是如何具体处理这类典惯习问题的。其次关于“田面权”,这是从清到民官方一直就不承认的“一地二主”的土地双层所有权,凸现出法典与习俗之间的紧张关系。再次是“债”,它体现了从清到民国在法理的巨大变化下,合法的债务和利息必须偿还的原则却始终不变的情况。最后是考察“赡养”的变化,作者引用费孝通的概念,指出虽然国民党立法在原理上已经从清代的“反馈”模式转变成“接力”模式,但中国司法实践却始终是在“反馈”模式下非常现实的处理的。作者选取了以上四个各具特色的角度,力图体现中国部分商品化的小农经济特有的逻辑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两种经济逻辑之间某种程度的张力。有关妇女、婚姻方面法律的变迁,观念上,提倡男女平等;法律上,妇女从一个“消极的自主”的个人变成一个与男人平等的独立的“自然人”。相应的,从清代到国民党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既缩小了可惩罚性的范围,也缩小了保护的范围。就作者对农村资料的考察表明,法律的现代化似乎使得妇女的处境更加悲惨与无助,当然这里作者也强调通过白凯的研究可以看到新的法律制度对城市中有经济基础和知识背景的新女性是一种解放,他们可以通过新法律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对历史这样的梳理使我们不禁反思,国家制度到底如何与社会发展互动才能最好的实现他的原初目标呢?最后,我想就该书使用的材料提出一些我的想法。该书主要运用了县一级的地方诉讼档案,这些档案数量巨大,并且在以前很少使用,因此,对这些档案的“话语分析”和解读有利于我们发见历史的更多面向,获得更多切实的“地方知识”和“实践逻辑”。但是如何解读这些案件档案,它们是否完全反映了历史真实呢?而且正如上文曾提到的,这些材料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代表性?如何处理地区差异问题呢?在理论的指引下,实际研究需要更细致地处理这些问题。 阅读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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