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何卫东 等主编  页数: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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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于2007年9月成立,是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咨询和培训工作的专业研究机构。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致力于中国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法制建设,为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起草环境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持。自中心成立以来,与国家环境保护部等中央机构,以及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起了比较紧密的工作联系。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高度重视与国内外同行建立合作研究关系。目前,中心研究人员已经与国内环境法研究机构和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外环境法研究机构和专家开展了学术交流与合作。

书籍目录

2008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制保障国际研讨会(上海)综述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保障论制约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几个障碍及其解决途径(纲要)我国环保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性因素分析(纲要)中国环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和完善中国环境法律制度台湾地区的环境“立法”概述中国环境纠纷司法救济途径研究中国30年排污收费制度的变迁及其完善论政府环境权力的性质中国环境立法30年:法典化的可能性论环境执法建设与环境法的信用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新农村建设中的饮用水保护政策及法律体系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绿色公共工程采购法律机制初探——以欧盟及法国绿色公共工程采购法为借鉴(纲要)节约型城市的水域环境保护及其法制建设——以上海市为例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地方立法研究德国能源法律政策借鉴对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实施的反思与应对后京都时代的建议环境与司法(纲要)日本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法国法与欧盟人权法院中的环境权穿过法典化“冒险”中的法国环境法:法国环境法典介绍法官与环境法的发展:跨越边界迈向全球法之法官?欧盟在环境保护中的权限城市化法中环境担忧的一体化国际水法的碎片化

章节摘录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由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的活动,需要公众参与,要使这种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有效率,必须有一种普遍适用的、有约束力的工具对人的活动进行指引或引导,而法律就是具有这种引导、指引作用的最好工具。通过立法和执法,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可以指引人们向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向前进。由于法律具有规范性、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具有协调功能、综合功能、规范作用和保障作用,一旦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措施和要求上升为法律,就必然成为调整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强制性行为规则,并对整个社会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影响。  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对污染、破坏和危害环境的行为予以有效地制止乃至制裁,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最有效的强制、制裁手段和措施。通过制定和实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可以有效地制止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方面的违法、越权和失职行为,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有力地保障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确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如果一开始就重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治建设,有可能以最少的经济成本和环境代价,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效益。如果我们是真正有效地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就应该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尽早、尽心、尽力地建设和完善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秩序,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活动真正纳入法治建设和法治秩序的轨道。  2.全面加强环境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法治建设,包括建立有效的环境法律体系,形成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促进法律的全面实施,建立严格的司法、执法和监督程序,提供法律信息和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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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前段时间图书馆借阅了此书,觉得有必要收藏一本,就买下了以备日后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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