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经济学

出版时间:2002-12  出版社:沪财大  作者:罗伯特  页数:509  字数:712000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法和经济学在中国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但在欧美却已相当盛行。在美国接受法学教育的人几乎没有不接触法和经济学的,在欧洲的许多大学都设有法和经济学的研究生课程。作为欧美高校中的流行教材,本书成功地将法学与经济学结合起来,为法律制度与规则的研究提供了独特的经济学方法。全书共12章,前三章介绍了经济分析与法律分析的基本工具,解释了为什么法学家应该学习经济学,经济学家应该学习法学。后八章介绍了经济理论在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犯罪与惩罚等主要法律领域的应用,既有理论分析,也有案例研究。特别是在第三版中,作者增加了一本教师手册,并开通了一个万维网站,专门提供与本书和法与经济学有关的资料。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罗伯特·D.考特 (美国)托马斯·S尤伦 译者:施少华 姜建强 等

书籍目录

我与《法和经济学》的一段“亲密接触”(代中文版序)
前言
1 法和经济学导论
2 微观经济理论的回顾
3 法律和法律制度概论
4 关于财产的经济理论
5 财产法经济学专题
6 关于合同的经济理论
7 合同法经济学专题
8 关于侵权法的经济理论
9 侵权责任的经济学专题
10 关于司法程序的经济理论
11 关于犯罪和惩罚的经济理论
12 犯罪和惩罚的经济学专题
参考答案
案例对照表
人名对照表
术语对照表

章节摘录

书摘    2.4,1  消费者的偏好次序    消费者选择的经济模型的建立是从对消费者的偏好描述开始的。消费者被假定知道什么是他们喜欢的和不喜欢的,消费者能够根据所带来的满足程度依次将这些可供选择的产品或服务组合进行排序。这无非是列出好于、差于或者同等程度好于另外一个的可选组合。实际上,经济学家们相信他们对于消费者偏好的次序或顺序所设定的条件与经济学家使用的术语“理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些条件是什么?它们是,消费者偏好的次序或顺序具有完备性、可传递性和么身性。一个次序是完备的,就是说消费者能够告诉我们他可以对所有可能的产品和服务的组合进行依次排序。假设A代表一束特定产品和服务,B代表另外一束同样的但不同量的产品和服务。完备性要求消费者能够告诉我们他喜欢A超过喜欢B,或者喜欢B超过喜欢A,或者A和B都同样的好(也就是说,消费者在A和B之间是无差异的)。不允许消费者说,“我无法对它们进行比较。”    反身性是一个有关消费者偏好难以捉摸的条件。它是指任何产品束如A至少与它自身一样的好。这个条件是如此的正确以至于很难对它所包含的内容再进行解释。    可传递性意思是说,偏好次序遵循以下条件:如果A产品束优于B产品束,B产品束优于C产品束,那么就一定有A优于C。这也适用于无差异曲线:如果一个消费者在A与B之间和B与C之间无差异(或者具有同等偏好),则他在A与C之间也是无差异的。可传递性排除了个人偏好的循环性。也就是说,可传递性意味着对于A优于B,B优于C以及C优于A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我们大都会认为有着循环偏好的人不是年纪特别小就是精神有毛病的。    问题2B:如果你问詹姆斯中午饭是喜欢吃汉堡包还是热狗,他说他想吃热    狗。5个小时以后如果你问他晚饭吃什么,是汉堡包还是热狗。詹姆斯回答,    “汉堡包。”现在问,詹姆斯关于热狗与汉堡包之间的偏好遵循以上的条件吗?为    什么是或为什么不是?    消费者的偏好是主观的,记住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不同时人有着不同的口味,这表现在他们对同样的产品或服务有着不同的偏好次序。经济学家将这些研究留给其他学科,诸如心理学、社会学,他们专门研究这些偏好的产生原因。我们将消费者的口味和偏好视为给定,或者如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是外生的,意味着它们是在经济系统之外决定的。    个人偏好主观性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在程度上对个人偏好进行比较,经济学家还没有一个一致认可的方法。假设斯坦告诉我们在产品束A和B之间他更喜欢A,米尔告诉我们他同样如此,A和B之间他更喜欢A。有什么方法能知道谁会喜欢拥有更多的A?理论上,回答是:“不,没有。”我们从每个消费者中所知道的只是消费的偏好,而不是这些偏好的强度。这种无法进行人际之间的比较对于公共政策的设计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点我们将在福利经济学章节中可以看到。    6.2.4.3  假想的契约    经济学分析方法为法庭提供了可以给合同提供有效违约条款的简单规则。考虑一下合同双方如果通过商议填补缺口所能达成的条款。将合同双方对有关风险的一切进行议价所能达成一致的条款加到合同中。为了说明,我们假设麦克家和瓦布什建筑公司对铜管价格猛涨的风险未做说明。根据前面的原则,法庭将当做合同双方彼此经过协商会做的那样来分配风险。因为这条规则试图加入多数合同方更喜欢的填补缺口的分配,所以被称做“多数主义的”违约规则。注意,这些条款不是强制性的,合同各方互相订立契约。”    实际契约是由各方商议的条款组成的。假想的契约由各方通过商议填补合同中的缺口所能达成的条款组成。前面的原则要求法庭根据假想的契约填补合同中的缺口。当法庭通过加入假想交易的条款来填补缺口时,各方能从法庭得到他们想要的合同。各方之间更进一步的商议示能改善法庭对风险的分配。因此,无论哪一个更便宜,合同各方可以通过留下缺口或填补缺口来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实行假想契约的原则有两方面。第四章讨论交易理论模型时,我们得出了结论:零交易成本下达成的一致会耗尽合作产生的盈余,这是效率理论要求的。第一,法庭必须建立最有效的合作形式。在第四章中,我们也说过,盈余均分是合理的。第二,法庭必须分配合作得到的盈余。换句话说,法庭应该通过有效地分配职责及合理地调整价格来对合同中的缺口作出反应。    我们运用例子中的一些变化来阐述这个原则。假设当麦克家和瓦布什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时,瓦布什建筑公司知道,房子要用的铜管成本可能会急剧上涨2 000美元,这个情况发生的概率为0.5。因此,瓦布什建筑公司预计成本上升为2000×0.5=1000美兀。而且,假设瓦布什建筑公司能以400美元的成本来规避这种风险。通过规避,瓦布什建筑公司以400美元的成本避免了1000美元的预期成本,这样,就产生600美元的盈余。相反,假设麦克家不能预见到黄铜价格的变化,并由此予以规避。因此,按效率理论的要求,就应该是瓦布什建筑公司而非麦克家进行风险规避。    不幸的是,瓦布什建筑公司没有采取任何规避的措施,且黄铜价格真的急剧上涨。瓦布什建筑公司完成了房屋的建筑,并把额外的200美元的账单交给了麦克家。麦克家拒绝支付这笔钱,瓦布什建筑公司起诉麦克家。实际合同对铜价猛涨的风险没做任何说明。    看看法庭如何通过加入零交易成本下所能达成的假想的合同来解决这个案例。创造一个假想的合同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法庭必须确定由谁承受铜价猛涨的成本最低。在这个例子中,瓦布什建筑公司是相对更有效的风险承受者。因此,法庭断定依效率理论要求,假想的合同把铜价猛涨的风险分配给瓦布什建筑公司。第二,法庭必须考虑调整合同的价格以反映这种有效的风险分配。房屋的建造往往涉及很多风险,包括建筑材料价格上升的风险。这些风险建筑商通常能预见到,并假设其是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一部分。因为瓦布什建筑公司预见到了这一风险,那签订合同时就应该已经商议了一个价格,这个价格包括了对承受这一风险进行的补偿。商议这样一个价格的任何失败都是瓦布什建筑公司的错误。法庭将断定瓦布什建筑公司有责任知道合同价格中已经包括了对承受铜价猛涨风险进行的补偿,因此,麦克家对瓦布什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    一般而言,在合同中添加条款必须包括对贸易习惯和合同双方了解的信息的详细调查。当有效的风险承受者确实预见到了风险,或者应该能预见到风险时,法庭就应该假定商议的价格中包括了对承受风险进行的补偿。本例中瓦布什建筑公司是否真正预见到了风险是个事实问题,而瓦布什建筑公司是否应该预见到了风险是个好的商业习惯的问题。    然而,有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没有预见到风险,而且没有一方应该能预见到风险。例如,设想一个偏远国家的产铜工人联合会的秘密政治活动引起了一场罢工,而这又抬高了铜的价格。无论瓦布什建筑公司还是麦克家都不是应该能预见到这样一个模糊的事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必须在无过错的双方之间分配没有预见到的损失。    犯罪对社会造成了各种不同的成本,我们将把它们分为两个基本大类。首先,罪犯获得了一些东西,而受害者在他们的人身或财产上则遭到了伤害。所导致的社会损害——从经济学家的标准观点来看——等于价值净损失。我们用例3来说明这一点,如果一个小偷打碎一扇价值100美元的车窗并偷窃了一部价值75美元的收音机,则罪犯获得75美元而受害者损失175美元,净社会损失是100美元。净损失等于被破坏的价值,而不是重新分配的价值。其次,国家和潜在的犯罪受害者将花费资源用于预防犯罪。例如,家庭在它们的窗户上安上栅栏,而城市则雇用警官在街道上巡逻。    我们描述了两种基本类型的社会成本:由犯罪所导致的净损失和花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资源。最优的犯罪数量,或者说有效的威慑,平衡了这些成本。我们为刑法的分析提出了如下的简单目标:刑法应当最小化犯罪的社会成本,该社会成本等于犯罪所导致的净损失和花在预防犯罪方面的成本之和。    这两种基本的社会成本对于分析的目的来说通常是足够的。当分析要求更高的复杂性时,我们能够精炼并拓展社会成本的类型。例如,犯罪活动使得罪犯将努力从合法活动转向非法活动,这意味着一个机会成本。例如,一个致力于贪污的会计师将在正常的簿记工作中花更少的时间。此外,当会计师被关进监狱时,他是不能为其客户提供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犯罪的机会成本可能会大得足以影响贪污的最优威慑水平。不时地,我们将根据我们分析的需要,把社会成本的定义扩展到包括诸如罪犯的机会成本在内的各种损失。    另一个复杂性与罪犯从犯罪中所得到的收益有关。如前所述,根据经济学家的标准观点,罪犯的收益部分地抵消了受害者的成本。然而,道德家也许会说罪犯的非法收益不能算作是社会收益。通常人们通过不同的例子得到不同的结论。例如,大多数人同意当一个人在野外迷路时,如果他从一向无人的小屋中偷食品以挽救自己的生命,这个小偷所享受到的好处应当算作是社会收益;并且大多数人都同意强奸犯所得到的快乐(如果有这样一种快乐的话)绝不能算作是与受害者的痛苦相当的社会收益。    不幸的是,政策制定者所面临的许多重要的例子对于罪犯收益的社会价值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即便是在经济学家之间也是如此)。例如,一些政府产业法规通过修正市场失灵来促进效率,例如禁止向河流中倾倒有毒化学品;而其他的一些法规则通过禁止竞争有利于一些政治利益集团,例如对农产品的限制。一个对法规的不同意见的戏剧性例子是关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有创造力和最赚钱的金融家迈克尔·米尔肯的,他利用高风险的债券(“垃圾债券”)来为杠杆收购和恶意企业接管进行融资。他因违反证券法的技术规定而被判入狱。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大地帮助了美国产业的现代化,而其他经济学家则认为他通过欺诈破坏了股票市场。    当政策制定者对于犯罪的社会收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对于经济家来说的一个好战略是在不必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澄清问题。类似地,我们将避免那些需要在这种争论中选择立场才能得出结论的观点。    ……

媒体关注与评论

代中文版序我与《法和经济学》的一段“亲密接触”                           (代中文版序)                                张军    我第一次接触到“法和经济学”这样的说法大约是在1987和1988年前后。那个时候,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举办的“中美经济学培训班”(也就是很多人愿意称作的“福特班”)请来了一位叫尤伦的教授来执教经济学。然而在他走了之后我才知道,是他带来了一本叫做《法和经济学》的书,而作者就是他本人和一位叫考特的教授。在这之后,我听说,这本书被原来在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执教的潘振民先生举荐给了当时主政上海三联书店的陈昕先生,因为那个时候,陈昕先生主编的“当代经济学系列”正在走红中国的经济学界。很快,陈昕先生决定将《法和经济学》纳入“当代经济学系列”的子系列“当代经济学教。科书系列”之中。的确,这是一本写给经济学和法学学生使用的教科书,而它涉及的却是一个由经济学和法学交叉出来的新的领域。    不用说,潘振民先生是理所当然的译者。遗憾的是,潘先生有即将赴美留学的机遇在手,无法主持《法和经济学》的翻译工作。于是,他可能就向陈昕先生举荐了我,希望由我来翻译这部篇幅相当大的著作。而那个时候,我刚刚进入博士阶段的研究生学习,同时也是刚刚留在复旦大学经济系当助教。不用说,能够在上海三联书店出版我的翻译作品是相当令人激动的一件事了。顺便说一下,当时在“福特班”执教的另一位教授克里斯特的英文讲稿《宏观经济学导论》一年后也是由我负责整理出来并翻译出版的。现在回想起来,尽管那个时候我还是一位在读的学生,但是在这个期间,陈观烈院长(已过世)、洪文达院长和经济系系主任洪远朋教授都对我非常地信任和支持,这是我能够在研究生阶段就开始出版学术作品的重要原因。    另外,我还想提到的是,我1985—1988年在复旦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潘振民先生是我接近最多的少数青年教师之一。我和我的另外两个同学常常在午饭后坐在“相辉堂”前的草坪上听潘振民老师来介绍西方工业组织理论的最近动态。当时,我记得他和经济系的另一位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吴建敏对管制经济学的理论多有研究和思想,成为我们追逐的对象。事实上,在复旦大学的校园里,我们追逐的青年教师还有当时在复旦大学经济系执教的罗首初(女)和史正富等。应该说,那个时候他们非常出色,事实上已经成为南方青年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    在我的主持下,尽管篇幅巨大,但《法和经济学》的翻译工作进展得还是比较顺利的。参加翻译的有当时在复旦大学法律系当助教的廖圣俊先生等。有法学背景的学者参与我们的翻译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本书涉及了法学的几乎各个领域。通过翻译这本书,我对法学的一些理论开始有了较多的认识,也的确能体会出法学与经济学在基础理论上的差异。同时也第一次知道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而《法和经济学》则基本上是对英美法系的经济学分析。    时任上海三联书店的编辑虞虹女士担任了这本书的责编,她毕业于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应该是比我低两三届吧。只听说她非常漂亮,但我并不认识她,因为我是经济系的学生。由于这本书的关系,在一段时间里我和她有了不少的接触。她的工作的确是相当细致的,常常是为了这本书的一些细节和技术问题,她打电话与我磋商。就这样,《法和经济学》的中文第一版于1991年在上海三联书店正式出版,1994年改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三联书店联合出版。这本书出版之后我就几乎失去了与虞虹的联系,几年前我听说她离开上海三联书店去了新加坡。    ……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法和经济学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本书是第一本最好的系统的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法学问题的教材,书中分析细致,特别是引入了博弈论,一改传统的以新古典主义为主要方法的法经济学,确实是一本好书。本书适合开始学习法经济学的学生阅读,内容简单,本科生就可以读。 但是,本书翻译之烂无法言表,随便在百度一搜便可见一斑。建议如能直接读英文版更好,英文版英文还是比较简单的。本书翻译者为谋个人利益而不顾广大读者的做法实是对中国学术界的侮辱,其本身这种做法恰恰表明了其法经济学还是没学到纯熟地步,其对价值仅限以“金钱收入”进行判断,实属悲哀。 好在,本书原作者库特由仑还是用很通俗的语言对法经济学进行了介绍,即使翻译的差,一般人还是通过语境分析还有图文结合能够推断出大概内容,可以一读。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