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解读

出版时间:2002-09-01  出版社:云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珍尼·理查森·汉克斯  页数: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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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文化的解读:美国及泰国部族文化研究 》收入了《凯欧瓦印第安人的社会法律与社会地位》、《对稻米本体论的思考》、《泰国北部的边地部族》、《泰国北部各部族中的儒教传统》等9篇论文。

书籍目录

序  凯欧瓦印第安人的社会法律与社会地位(泰国)挽栈地区的生育活动及其宗教仪式对稻米本体论的思考农村泰族人对人性的看法泰国北部的边地部族祭祀与宇宙--阿卡日记阿卡妇女的力量清莱省的山地人和山谷人--从聚居到分离  泰国北部各部族中的儒教传统附录珍尼·理查森·汉克斯  译后记

章节摘录

  凯欧瓦印第安人的社会法律与社会地位  一、引言  很久以来,社会管理的总体问题就是人类学家特别关注的领域,但对史前的社会进行档案文献记录的法律研究甚少。现有的大多数文献都是有关非洲部落的。非洲的法律制度较容易被我们理解,因为他们的法庭程序健全:原告和被告都有律师在主持法官前为他们辩护,传证人出庭做证。甚至是为证明法律观点而引用格言也与我们在法律程序中运用前期讨论有相似之处。如果我们认为,非洲的刑事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宗教信仰制约,譬如,土地使用权的争端问题,我们不应忘记我们的女巫审判制也是近代的事。我们的法律法规应当与魔法般的宗教手段绝缘,免除宗教程序的痛苦,可我们仍要求证人对着圣经宣誓。  这种习俗化的法律在土著社会当然并不普遍。譬如,在西伯利亚和北美洲的土著部落里就没有。然而,法理学学者却难以承认法律制度较为松散随便的地方有法律的存在。威廉姆·西格尔在《原始法与马里诺斯基教授》中指出:“严格地说,法律验证的依据对原始和文明社会是一致的,即法庭的存在。”因此,他把法律习俗分为原始的和进化的。文化被分为不同的等级;与非洲的阿散蒂相反(以他的定义而论,阿散蒂大概被排为一等),中国人、希腊人、犹太人的法律习俗相对“不发达”。约翰.普罗文斯在论述平原地区的法令时指出,法律只存在于政治组织健全的社会,而且只有具有组织性的,依赖于中央集权的法令才具有法律效应。以此类推,“平原司法的个别性使其在本质上不成其为法。”他认为,虽然平原地区存在法律,但那儿的法律显然“不是所有的时间都为那儿的群体运作的……与我们的法律不同,平原法律对文化的渗透也不彻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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