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

出版时间:2003-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秉志  页数:534  字数:454000  

内容概要

本书《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是赵秉志教授主持的中高欧高教合作项目“欧盟国家惩治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研究”的最终成果。    当今世界,欧盟国家已成为全球稳定、发展与繁荣的中坚力量之一,日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欧盟国家在现代国际社会文明、法治建设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成就与贡献也颇为引人注目。中国作为迅速进步的发展中大国,加强与欧盟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显然有助于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法治与法学的交流与合作无疑是中国和欧盟均极为重视的一个方面。因而中欧高教合作项目也理所当然地把法学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编  专题研究  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制度研究    一、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制度的法律渊源    二可引渡的犯罪    三、引渡的原则    四、引渡的程序    五、结语  《移交被判刑人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研究    一、《移交被判刑人公约》概述    二、移交被判刑人的原则    三、移交被判刑人的程序及其规则    四、《移交被判刑人公约》之附加议定书  《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研究——兼与其他制止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比较    一、《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概述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化”      三、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四、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第二编  公约暨相关文献(中译文本)  欧洲引渡公约(1957年12月13日订于巴黎)  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1959年4月20日订于斯特拉斯堡)  关于刑事判决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1970年5月28日订于海牙)  欧洲刑事诉讼移管公约(1972年5月15日订于斯特拉斯堡)  欧洲引渡公约附加议定书(1975年10月15日订于斯特拉斯堡)  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1977年1月27日订于斯特拉斯堡)  《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解释报告  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的附加议定书(1978年3月15日订于斯特拉斯堡)  ……第三编  公约暨相关文献(英文有效法律文本)附录  赴欧洲一个月访问研究小结

章节摘录

书摘                                 书    摘(四)过境第三国  尽管欧洲大陆的面积不大,可是国家却不少。如果非相邻的两个当事国之间进行移交囚犯,即会出现需要经过第三国境内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过境国的态度。①《公约》第16条关于过境的规定是参照《欧洲引渡公约》第21条以及《关于刑事判决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第13条而制定的。它确立指导经由另一缔约国将被判刑人从判刑国移送至到执行国的规则。    首先,缔约国负有依照其国内法准许过境请求的义务。但只有在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时,上述义务才成其为“义务”:其一,过境请求必须是由另一缔约方提出的;其二,该请求国必须已经和另一缔约国或第三国就移交该被判刑人达成协议。后一个条件意味着,只有当判刑国与执行国已经就移交该被判刑人达成一致时,准许过境的义务才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应指出,准许过境的义务仅仅适用于来自缔约国的请求,如果请求是第三国作出的,适用《公约》第16条第4款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缔约国之外的第三国提出过境请求,同意请求仅仅是一个选择权问题而不是义务;如果提出过境请求的第三国已经与男一缔约国移交该被判刑人达成一致,则“可以”而不是“应当”准许其过境请求。    其次,被请求国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同意过境,这些情况为:(1)被判刑人为其本国国民;(2)按照其本国法律,据以科处刑罚的罪行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通过其境内所需时间内,被请求过境的当事国才可以关押该被判刑人。可以要求被请求同意过境的当事国作出承诺,不对被判刑人因其离开判刑国领土之前所犯的任何罪行或被判处的刑罚对之进行起诉,或以其他方式在过境国内限制其自由。《公约》第16条第l款没有排除过境国的国民的过境,但第16条第2款却赋予缔约国若当事人是其本国国民则可以拒绝过境的权利(当然,上述规定也适用于通过飞行实现过境且当事国按照《公约》第7条作出声明的情形);同时也赋予缔约国在科处刑罚的犯罪依其本国法律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拒绝准许过境的权利。    再次,被判刑人在过境国免予逮捕与起诉。被请求给予过境的国家被要求作出保证,被判刑人就在离开判刑国的领土之前实施的任何犯罪或科处的刑罚享受豁免权,但过境国仅仅在过境通过其领土所需的时间内羁押被判刑人则是个例外。    最后,如果押送被判刑人的方式是通过飞机飞越一当事国领土,而且在该国无着陆计划,则无需提出过境请求。但各国可在签署时或交存批准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提交声明,要求此类过境亦应通知该国。可见,与《欧洲引渡公约》第21条第4款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须通知过境国的做法相反,《公约》第16条第6款将此留给每一个缔约国通过声明决定是否它需要上述过境的通知。另外,关于传送过境请求及回复的途径,与传送移交请求与回复的途径相同,即原则上,请求与回复需通过两个相关国的司法部来传递,但缔约国可以声明其采用其他途径传递。

媒体关注与评论

书评总   序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中国顺乎现代社会发展进步之潮流,在坚定不移地推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之同时,注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立法日益健全,司法不断完善,法学欣欣向荣,使国家逐渐步入现代法治之轨道,从而有力地维护和推动了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全方位的发展与进步。在中国社会继续发展进步的历程中,社会主义法治必将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法治的发展完善离不开法学的引导和推进,因而国家有必要进一步重视法学,尤其是法学的外向型研究亟待加强,刑法学领域亦然。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是以外向型刑法学为主要研究领域的学术研究机构。该所建立于1993年10月,由本人任所长,法学博士赵秉志教授任副所长。在研究力量上,以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的教授和博士生为基本队伍,同时聘任、定向联系国内外一些知名的刑法专家、学者。其学术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比较刑法,外国刑法,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刑法问题等。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力图通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活动以及同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努力促进和繁荣我国在外向型刑法学领域的研究,以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发展中加强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是以开拓和繁荣外向型刑法学研究为主旨的一种学术载体形式。“文库”拟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专任和特约研究人员在国际刑法、比较刑法、外国刑法、台港澳刑法问题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可以是专题研究、综合研究,可以是国外、境外法典、著作的译作或介述研究之作,还可以是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合作研究项目。其中,研究性著作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译著、介述书籍和工具书、资料书等要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积少成多,集腋成裘。我们希望能通过以文库形式的逐步积累,为我国刑法学的发展脚踏实地地做一点事,为法治之昌盛和社会之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是为序。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                                                                     高铭暄  谨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199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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