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  页数:1055  

内容概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2008年版)》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重要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五个部分。其中,法律部分包括综合类、单行类、相关类、有关执法类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行政法规部分包括综合类、单行类、相关类及其他类;部门规章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规章、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规章及其他部门规章;重要文件包括国务院文件、其他重要文件。最后,书中还收录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2008年版)》所收录的法律法规均较为常用或使用频率较高,包含了2008年3月以前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全书分类合理,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系统性、权威性强,是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常备、必备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一)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单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三)相关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 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 自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第四部分 重要文件第五部分 地方性法规规章

章节摘录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品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无适航证书而飞行,或者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而飞行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航证书失效或者超过适航证书规定范围飞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未取得型号合格证书、型号认可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或者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投入生产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而从事生产、维修活动的,违反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或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维修或者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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