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刑事办案全书

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本书编写组 编  页数:770  

内容概要

本书由法学专家根据多年的法规编纂经验编写而成,收录了与刑事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来颁布的刑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全书分为两编,即上编法律法规规章、下编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每编按文件的不同性质细分为不同类别,各文件按颁布的时间顺序依次排列,便于查找。

书籍目录

上编 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5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全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班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套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夸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lO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争第5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套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套常务委员套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28目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历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I2月29日起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2.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章节摘录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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