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出版时间:2007-8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宋英辉  页数:361  

内容概要

本书系美国驻华大使馆文化处小额赠款项目“保释和中国取保候审制度改革”课题的研究成果。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五种法定强制措施之一,发挥着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法律功能。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诸多原因,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取保候审的法律功能没有充分得以发挥。譬如,取保候审在强制措施中所占比例不高、被取保候审人逃跑时法律“束手无策”、被取保候审人呈“放任自流状态”、一般民众认为取保候审就是花钱买人等。在其他国家,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相类似的是保释制度,它是羁押的一种替代措施,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并限制国家权力、实现程序正义。经过长期发展,保释制度在其理念支撑、程序设置及制度构建等方面都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为了深入地探讨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问题,以促进取保候审立法完善,服务取保候审司法实践,我们在进行调研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保释制度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形成了《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书。

作者简介

宋英辉,1957年出生,河北人,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河北省师范学院,获哲学学士学位;1989年、1992年毕业干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分别获得诉讼法专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1989年7月始,先后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06年7月始,被聘为北京师范大学“985工程”二期创新团队人员,任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独立完成、合著、主编或参与撰写的著作三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代表性成果有《刑事诉讼目的论》(1995)、《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2002)、《刑事诉讼原理导读》(2003)、《外国刑事诉讼法》(2006)等。研究成果获全国首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论文一等奖、全国第二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专著)一等奖、北京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二届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专著奖等奖项。

书籍目录

我国取保候审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代序言) 第一章 取保候审的概念、属性和理论基础  一、取保候审的基本含义 二、取保候审与保释的关系   (一)保释的含义  (二)取保候审与保释的比较  三、取保候审的性质   (一)取保候审的权力性表征   (二)取保候审权力属性形成的根源  (三)取保候审权利化的实现途径  四、取保候审的理论基础  (一)取保候审的理论基础及其反思  (二)取保候审理论基础的重构 第二章 取保候审的功能 一、羁押替代措施的功能及模式 二、我国取保侯审的功能分析  (一)取保侯审的预设功能  (二)我国取保侯审的适用现状及功能异化 三、我国取保候审功能的重新定位第三章 取保候审的方式 一、我国取保候审方式的现状    (一)我国有关取保候审方式的立法规定    (二)我国取保候审方式存在的问题  二、各国保释方式的比较法考察  三、我国扩大取保候审适用之现实途径第四章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及情形 一、我国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及情形的现状    (一)我国有关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及情形的规定    (二)我国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及情形存在的问题 二、外国有关保释适用对象及情形的规定    (一)权利保释    (二)裁量保释    (三)对国外立法的评价  三、我国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及情形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我国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及情形的基本原财    (二)完善我国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及情形的具体措施第五章 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取保候审程序的主体和结构    (一)程序的主体    (二)程序的结构 二、取保候审程序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 取保候审中的证据运用第七章 取保候审的救济与变更第八章 取保候审的监管第九章 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制裁第十章 取保候审的社会保障第十一章 特殊犯罪类型下取保候审适用研究附录1:取保侯审制度基本问题之研讨附录2:“取保侯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讨会综述附录3: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及各国法律相关规定

章节摘录

  (1)建立司法审查机制。  在取保候审程序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同时承担追诉与裁决两项冲突的职能,因而其难以客观中立地作出评价和裁决。裁决职能与追诉职能的合并过分简化了程序的运行,而这一便利却是以违反“自然公正”为代价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和职业倾向决定了其权力范围的广泛性和权力行使的主动性。在该程序中如果仅仅存在追诉权主体与辩护权主体,许多事项的处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及其他权利的限制就会成为追诉权主体一方的单向性处分,其过程也将异化为单向性行政程序;同时,由实施追诉行为的一方处分其与被追诉一方有争议韵事项将难以避免因其地位而带来的偏颇性,程序的公正就难以保障。  由于羁押措施是对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限制,因而其裁决权应当专属于司法机关,即由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或释放。法院是不具有追诉倾向的裁判机关,其应当作为权利庇护者——公民权利和社会自由的捍卫者的面相而出现。并且,由法官介入审前程序有利于维持审前程序的诉讼性结构,防止由追诉机关单方面决定而带来的偏颇性和任意性。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认为需要羁押的,应当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羁押,检察机关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赋予被羁押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从而使司法权能够介入审前程序并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追诉权予以法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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