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适用指南

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熊选国,任卫华  页数:410  

内容概要

本丛书以公、检、法、司机关和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按照刑法分则的章节顺序,分别编辑成册,全面系统地将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个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证据规则、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编排于六个栏目中,使侦、诉、辩、审各个环节所需要的法律知识、法律依据、工作要求清晰明了,使用便捷。    丛书中的六个栏目内容是:(一)刑法条文及释义:精确解释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术语。(二)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由刑事司法规范起草人详细说明刑法修正案、人大决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刑事司法文件的出台背景、重点解决的问题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三)刑事判例:结合400余个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及所作

作者简介

  熊选国,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湖南澧县人,中共党员,1991年8月参加工作,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  任卫华,男,中共党员。2005年10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2006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书籍目录

刑法条文及释义 一、偷税罪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二)“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认定  (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认定  (四)“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认定  (五)“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认定  (六)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认定 二、抗税罪  (一)“暴力、威胁方法”的认定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三)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性质的认定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认定  (二)逃避追缴欠缴税款数额的认定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假报出口”的认定   (二)“其他欺骗手段”的认定   (三)“数额较大”的认定   (四)“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五)“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对象  (二)关于原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  (四)“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六)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二)“数量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三)“数量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四)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刑事判例裁判文书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附录

章节摘录

  刑法条文及释义  一、偷税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1款、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人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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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内容比较具体,全面,可以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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