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出版时间:2006-7  出版社:王先林 安徽大学出版社 (2006-07出版)  作者:王先林  页数:260  

内容概要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第6卷·第1期·总第10期)》是由安徽大学法学院和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办的连续性学术论坛,每年出版一卷(两期)。《评论》以加强学术交流、繁荣法学研究为宗旨。欢迎学界同仁踊跃投稿,共同耕耘好这片学术园地。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第6卷·第1期·总第10期)》是2006年第6卷第1期。内容包括中国竞争立法问题研究、法学专论、学术动态三个部分,供相关读者阅读学习。

书籍目录

主题研讨:中国竞争立法问题研究 论竞争法目标的多元性 论竞争法只调整竞争关系 论跨国竞争关系的多元化法律调控机制——关于中国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CR法案和欧盟打火机反倾销案的经验实证研究 论网络环境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不正当竞争与法律对策 对保险业危害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思考 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规制——兼评反垄断法说 行政垄断立法的违宪审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研究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损失计算问题研究 WTO、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关系研究 从竞争法的角度完善反倾销法的思考 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冲突与协调 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的关系与立法协调探讨 法学专论 寻求法律的一元化 晋商票号中的现代员工激励思想及制度设计 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之建立——兼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 论信用的法律纬度 管制抑或竞争:选择权应该交给谁?——探析“州政府行为豁免原则”背后的问题意识 客户资料保护:从竞争法到版权法 中国纺织品特殊保障条款评析及适用——由关欧等国频频对我国纺织品设限所引发的思考 第三人对保赔协会直接诉讼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英美法视角 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之特性初探 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的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之完善 钓鱼岛在东海划界中的作用 学术动态 第七届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综述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近期主要学术信息(第5期)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其次,两者虽然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的基础是不同的。商标的标识性来源于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区别力,便于识别而不至于与同类其他厂商的商品产生混淆。因为商标的区别力取决于人的感官上的判断,所以如果两个商标即使有区别,但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则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而域名是由计算机系统识别的,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的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 再次,两者都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基础不同。商标只有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中以及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排他性(相对排他性)。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使用同样的商标,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外即使是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使用同样的商标(一般是以国界为注册的地域范围)。不同主体可能就同一商标分别享有权利。这个特征实际上导源于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域名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均实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并且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后申请的如果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获得注册的。域名的全球惟一性决定了它的绝对排他性。 因此,域名不应该归属于知识产权,相反,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设立。 (二)恶意抢注行为的界定 目前法学界将域名和商标的冲突表现归为三种行为:一是“恶意抢注”行为;二是善意使用,即域名注册人没有恶意抢注的目的,只是出于偶然因素,使注册的域名和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巧合;三是权利冲突,即两个商标相同或类似的不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如果都申请以该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而且两个商标权人申请的域名在字符组合上也完全相同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即恶意抢注行为属于域名侵权案中的核心行为,那么“恶意”这个衡量标准如何界定值得思考。根据1999年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我国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以及我国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以使用为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搭乘便车,诱导公众进入自己的网站,或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借商标权人的商标扩大自己的影响。这样做的结果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自己获取丰厚利润,而剥夺了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 2.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诋毁、贬损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事损害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域名,目的是阻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会影响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 4.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后并不使用,目的是“待价而沽”,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收取巨额赎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即通常所说的“域名倒卖”,其实质是一种网上敲诈行为。 5.其他恶意注册的情形。 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恶意的认定提供了9条详细的标准。该法案比较周密地考虑了商标持有人和域名注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条也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三)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夺 反向侵夺是指商标权人对他人域名的抢夺。尤其是中文域名的推出,使反向抢注日趋增多。反向域名侵夺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形: 1.商标权人向合法的域名注册人抢夺其认为有价值的域名。某些商标权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待到要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别人已先行注册了该域名;或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他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更适合自己,为夺取该域名,以控诉在先域名注册人侵权为手段,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在先注册的域名经使用和宣传产生一定的信誉和知名度并拥有一定的用户群,却被商标权人最终夺得该域名而坐享其成,这无疑对原域名注册人是不公平的。商标法本身并未当然禁止他人以商标注册为域名,商标法仅禁止他人以侵害或淡化的手段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域名的“善意先占者”没有义务为商标权人捍卫商标权益。如果任何商标权人都可依据其注册商标对抗已经注册的域名,那现有的许多注册域名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互联网的发展秩序将会紊乱。因此,应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适当限制,“反向域名侵夺”的抗辩就是域名持有人对抗商标权人的有力武器。当然,抗辩的前提是域名注册人没有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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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第6卷第1期总第10期)》由安徽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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