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安徽大学出版社  作者:程玉伟  页数:271  字数:250000  

前言

程玉伟律师年纪不大,成就却不小。成就之一是,在将近10年的执业律师实践中,他以自己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实践,写出了一本20多万字的《律师说法》。书稿完成后,他请我为他的这部处女作题写序文。本着我一以贯之的鼓励青年律师著书立说的原则,我当然很乐意为他作序,并愿意以此为他加油助威。这是一部由专业律师写出的将晦涩的理论通俗化、将复杂的事实简单化的有趣读本。其中尤为值得一提并让我甚感欣喜的是,书中还专门辟有一章“守望太阳篇”。自两年前从律师行业转身青少年工作以来,我特别关注并关心律师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域的实践与思考。在我看来,这部书之所以取名为《律师说法》,是因为作者在以自己作为一个律师的专业视角和法律高度采谈“人生百态”、说“守望太阳”、讲“法在身边”。可以说,每个案例里面的“律师说法”,既可以理解成律师的专业评议,也可以看做律师以法律的专业在解读法律。不论属于哪种情况,都是一个法律人对法律与事实的解读与分析。显然,这正是法律人的优势所在。

内容概要

如果说变简单为复杂是一种学术,那么变复杂为简单则是一种法术。律师的优势就在于通过变复杂为简单,进而达到变被动为主动、化腐朽为神奇、挽狂澜于既倒的境界。    本书作者程玉伟律师正是运用这种法术,或三言两语、或片言只语,就对一个案子作了简要的分析和精要的评判。诚如他自己所言,法律就是“行为规则”,即规定人们什么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的“行为规则”。于是,程玉伟律师在繁忙的办案之余,在这些案例事实的叙说之后,循着“何为?为何?何如?”的思路,既解读法律,更解读人生。    尤其是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的解读,更叫人感慨万千。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变化、思想观念深刻变迁,我国青少年的群体构成和权益诉求也在不断变化与调整。于是,我国青少年工作思路与机制也在不断调整与完善。过去,我们的工作传统是组织优秀青少年,引导一般青少年,团结特殊青少年。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是要大力维护弱势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努力照顾边缘青少年,帮助问题青少年,挽救罪错青少年。依我对律师的了解,律师作为一种专业力量,是一支完全值得依靠且大有作为的主力军。事实证明,全国各地的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律师与青年志愿律师,已经在各地大显身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可能认为自己跟法’律没什么关系。即使有关系,也只是一些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于是,当一位懵懂无知的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时,家长与孩子一样都不知行为的性质乃至严重的后果。

作者简介

程玉伟,1977年2月22日出生,大学文化,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曾任记者、编辑、作协会员,发表各类作品300余篇,多次在全国大赛中获奖,论文收录安徽律师论坛第一届、第二届《优秀论文集》,先后参加第四届、第五届华东六省一市律师

书籍目录

第一辑 人生百态篇 导语 “假警察”现形记 特殊的审判 K粉的诱惑 贩卖假烟惹罪上身 公交站台抢劫案 购房梦的破灭 结婚困窘起盗心入完洞房进班房 孽情欲火 潜逃十年,他未逃出恢恢法网 强收“地皮税”犯下敲诈罪 “色魔”园丁判重刑 生财无道起歹念骗来真钱贩假钱 司机与劫匪 他将黑手伸向农民的口袋 他们是盗窃还是抢劫 他一拳将囚友打死 他为何在自家门前放火 桃色陷阱 狱中望月 “疯子”伤人谁来买单 传销诱他进牢房 疯狂的拳头 孤魂的罪恶 话费“硕鼠”终落网 “剪”来的罪行 他真的“神通广大”吗? 疏忽大意“挖”罪上身 艳舞迷魂 抢劫“艳遇”人牢狱 夜归女,惨遭魔手猥亵 “以暴制暴”陷囹圄 走过“糊涂”是“清醒” “迷”进牢狱的“老彩迷” 癫痫患者抢劫犯 “赌”进牢房的老板娘 祸从“天”降 “监守自盗”终获刑 迷途的“舵手” 夜幕下的“交易” ……第二辑 守望太阳篇第三辑 法在身边篇第四辑 律师随笔篇

章节摘录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希望广大建筑行业的朋友们,在工作中一定要注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防止事故的发生。

后记

社会在发展,法制在健全,法律已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人们越来越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各自的权利,法律与百姓之间的距离也越来越近了。那么,什么是法律?简单地说,法律是“行为规则”,即规定人们什么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正是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指引,我们的生活才能有条不紊,百姓才可以安居乐业。由于经济、文化、区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相当一部分平民百姓心目中,法律仍然是一道遥远而美丽的风景,甚至对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误认为法律是公检法的事,法律就是打官司,自己一辈子也不想打官司,干吗要费时费力地学习那些枯燥无味的法律?殊不知,有时不是你要主动打官司,而是官司“缠”上你,“躲”是躲不掉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拒收司法文书、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当事人仍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躲”的不利后果更严重。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找上门的官司,就一定要败诉。正确的做法是:积极应诉、主动寻求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客观全面地向司法机关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因对法律的无知而被官司套牢,一辈子都不能翻身;更有甚者,因一时糊涂而惹“罪”上身、沦为“阶下囚”,到那时身败名裂,后悔晚矣!所以,即便对于普通百姓,法律也不是虚无飘渺、可有可无的“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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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由安徽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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