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原论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云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章戎  页数:320  

内容概要

  我们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制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中对《法理学》教学的要求,结合教学实际调整出《法理学原论》的基本内容。所谓“原论”主要是“基础之论”的意思,并有“原本之论”“原初之论”“原来之论”“原始之论”之意。  《法理学原论》就是该项“精品课程”建设的成果之一。《法理学原论》虽然没有把其他法理学内容,如法的价值论、法的本质论、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论、法律运作论、法律解释及其方法论等纳人其中,但是,却为这些更加理性、更加抽象、更为深刻的内容铺垫了具有专业特色的理论基础;也为下一步深化法理学教学研究铺就了坦途。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编 法的概念论——概念中的法和法律第一章 法和法律第一节 法和法律的概念第二节 禁忌与习惯第三节 习惯、习惯法、民间法和民间行为规范第四节 国家法律的特征第二章 法律规范的构成第一节 法律规范及其要素第二节 法律概念第三节 法律原则第四节 法律规则第三章 法律渊源及法律效力第一节 法律渊源第二节 法律的效力层次与效力范围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第四章 法律体系与法的宏观分类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三节 法的宏观分类第五章 国际法制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二节 国际法发展概述第三节 国际法的特性第四节 全球化与国际法制第二编 法律关系论——项实生活中的法第六章 法的作用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第四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第七章 法律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第八章 法律事实第一节 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二节 法律行为第三节 法律行为及其分类第四节 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节 守法与违法第二节 法律责任第三节 归责与免责第四节 法律制裁第十章 法律程序第一节 法律程序释义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功能和价值第三节 程序正当与实体保障第三编 法律的发展论——社会变迁中的法和法律第十一章 法律的历史与发展第一节 法律的形成第二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第三节 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西方两大法系第一节 法系的概念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的成因第三节 两大法系的特点及对世界的影响第十三章 中华法系第一节 中华法系的成因第二节 中华法系的发展与衰落第三节 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第十四章 法律现代化的必要进程第一节 法律的继承第二节 法律的移植第三节 法律的改革第十五章 法制与法治第一节 问题的源起第二节 法制——法律之机制第三节 法治——“自然”之规治第四节 现代法治与法制的建设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一)传统的村规民约与现代型村规民约的主要区别  1 产生方面  民间存在的传统的村规民约是基层群众在长期的生产或生活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行为规范,是自然进化的结果,而非某一组织创制的结果;而现代形式的村规民约则是在国家法律、政策的指导下,由人们自己及其民间组织依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所创制的行为规范。如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可见,现代型村规民约一般指由村民会议制定,经基层人民政府备案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因此对其必须依法制定和修改;同时,其中所规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相抵触。  2 确定性方面  现代形式的村规民约很多都是参照国家法律的立法技术制定的,因此具有较高的系统性、规范性,规范内容也易于辨识;传统的村规民约则要简单一些,由于它是纯粹自然生成的规范体系,因此较之现代形式的村规民约似乎更多了一些盲目性和自发性。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可见,现代型村规民约是相关者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正式依据。  3 内容和效力方面  传统村规民约的内容和效力主要来源于传统文化,而非国家的权威;现代形式的村规民约由于是在国家机关或基层政权机构的直接指导和监督下制定的,因此无论在具体内容上还是效力来源上都会受到国家或多或少的影响。当然,这种区别是相对的,在现实生活中,两者很多时候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相互之间的影响和作用有时是积极的,有时又是消极的,情况较为复杂。  (二)少数民族地区和非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  少数民族地区和非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之间也存在着相同点和不同点。相同点主要体现在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区别上,如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现代型村规民约,除了受上级自治机关自治权的保障外,与其他村规民约并无异议。而不同点可以集中地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即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较之非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具有更多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宗教特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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