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法律实务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云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云南省矿业协会《矿业权法律实务》编写组  页数:254  字数:214000  

内容概要

纵览全书我认为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本书具有相当的实用性和工具性。该书由矿业权法律知识问答、案例评析、矿业权法律文件选编三部分组.成。法律知识问答部分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为读者提供了有关矿业权最核心的法律知识,一旦遇到相应的法律问题可以便利地从这些问答中找到最佳的答案。此外,编著者还精心地选择了几个实践中的疑难案件,通过细致分析案情,运用法律推理原则,帮助读者理解如何较好地适用法律。最后,编著者为方便读者查阅最重要的矿业权法律精心挑选了我国现行矿业法律文件选编作为本书的第三部分。       第二,本书删繁就简、简明扼要,一卷在手便可通览我国现行矿业法的概貌。矿业权法律制度涉及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逐一介绍可能会使本书的篇幅厚重,重点不突出。但本书的可贵之处正在于精选最重要的问题进行编写,问题突出、观点鲜明、分析透彻。精选的六个案件分别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切入,就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逐一进行剖析,具有举一反三的示范作用。矿业权法律文件选编部分同样遵循删繁就简、注重实务的原则,使读者可以一卷在手,疑团尽释。    第三,本书文字通达、结构安排合理,具有相当的可读性。虽然,法律语言和文字是较为严肃和精确的,法律论著通常也较难做到准确性和可读性的兼容,但是本书的编著者却在准确性和可读性的兼容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努力,使得本书具有可读性。事实上,正是本书编著者在语言文字方面下了功夫,并合理地安排了结构,从而保证了本书的质量,给予读者强烈的阅读欲望。    第四,编著者良好的学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书质量的重要保证。本书是由云南省矿业协会策划,由协会秘书长董通生牵头并对全书进行了数次通校,阵容强大的编写组汇集了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人才,经过充分准备,参编人员精心撰写,集体讨论、修改、创作的结晶。因此,本书对于业界人士而言应会成为案头必备的重要的有质量保证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序一序二第一部分 矿业权法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矿产资源? 2.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   3.矿产资源由哪个部门管理?   4.什么是矿业权? 5.我国调整矿业权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哪些?   6.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7.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8.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9.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0.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主要包括哪些规定? 11.什么是矿产资源补偿费? 12.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哪个机关征收?谁是缴费义务人? 13.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费标准是什么? 14.在什么情形下,采矿权人可以申请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5.在什么情形下,采矿权人可以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6.什么是资源税? 17.资源税由哪个机关征收?谁是纳税义务人? 18.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19.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20.什么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21.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哪个机关征收?谁是缴费义务人? 22.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计费标准是什么? 23.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减缴矿产资源有偿  使用费?   24.什么是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25.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由哪个机关征收?谁是缴费义务人? 26.探矿权使用费的计费标准是什么?   27.采矿权使用费的计费标准是什么?   28.什么是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   29.什么是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30.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由哪个机关征收?谁是缴费义务人? 31.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的数额如何确定?   32.什么情形下,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33.什么情形下,采矿权人可以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34.什么是探矿权人?探矿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二部分 案例评析第三部分 矿业权法律文件选编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矿业权法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我国矿产资源分为四类168种:  (1)能源矿产,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11种。  (2)金属矿产,包括:铁、铜、锡、铅、锌等59种。  (3)非金属矿产,包括:石墨、石棉、碘等92种。  (4)水气矿产,包括: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等6种。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  答: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一项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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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内很多问题解释得不够全面,所以有些解释还会误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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