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论

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长健  页数: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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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教材依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04]4号)文件精神,从“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高等学校的一个重要发展战略”出发,针对高等院校在校生(非法学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匮乏的现状,旨在全面提高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知识产权”素质,而编写的一本理论严谨、繁简适当、内容翔实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  首先,坚持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因材施教理论。高等院校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理解力和自主学习、独立思维能力,因此将教材内容建立在比较系统的民法学、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应当看到,非法学专业本科生从未接触过系统的法理学知识体系,理解法学理论性过强的教材有一定的困难。  本教材有效地避免了当前国内外流行教材的不足,力求为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编写一本既具有一定法学理论深度、又能够为学生所理解的优秀教材。其次,教材反映了最新的立法动态和科研成果。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教材成书时间相对较早,体系比较陈旧,难以反映当前知识产权立法动态和最新的科研成果。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立法和科研处于一个相当活跃的状态。  本教材内容在传统大陆法系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取材于国内外最新的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和立法、司法、执法实际案例,使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够通过对本教材的阅读、学习迅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最新动态。再次,与案例紧密结合。法学作为一门基础社会科学,是来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的,并最终要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中实现自己的价值。这就要求法学教材应当与案例教学紧密结合。目前国内比较优秀的能够与真实案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教材较少,能够适合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的上述教材更是少之又少。本教材力求将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与当前已经形成定论的真实、典型、具体的案例相结合,既加强了教材的可读性,又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学习形成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思维。  由于本教材对读者对象的定位是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所以,本教材绝不同于面向法学专业学生的教科书。本书力求通俗易懂,相对削减纯理论的东西。本教材最大的特色在于注重应用与实践,将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具体应用到实际案例当中,即理论结合实践,以“案”说“法”,体现案例教学方法。

内容概要

本教材依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04]4号)文件精神,从“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高等学校的一个重要发展战略”出发,针对高等院校在校生(非法学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匮乏的现状,旨在全面提高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知识产权”素质,而编写的一本理论严谨、繁简适当、内容翔实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导论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三章 著作权法(上)
第四章 著作权法(下)
第五章 专利法(上)
第六章 专利法(中)
第七章 专利法(下)
第八章 商标法(上)
第九章 商标法(中)
第十章 商标法(下)
第十一章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
第十二章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章节摘录

  (1)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有着严格的划分,不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有着不同的法律效力。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主要来源于主体的创造性行为(包括创作、发明等)。创造性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它不受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体只要以自己的创造性行为完成知识产品,即可以以创造者的身份依法取得权利。  (2)知识产权原始取得中,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权利主体资格最终取得的必经程序。授权行为与创造性行为一样,对权利的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义。即“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国家机关授权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根据’(origin)”。  (3)在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中,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不能在一个物件上设立两个或数个内容相同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同一知识产品之上拥有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却普遍存在。  (4)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知识产权法中,公民死亡后仍可保留某些权利能力,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多为永久保护。  (5)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区别于一般财产权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人原则上给予其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但对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有所限制,如外国人不准取得土地权、采矿权、捕鱼权、不准从事只有本国公民才能从事的某种职业等。  知识产权法采用的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国人就可以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在权利的取得、内容和保护上不加限制。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待遇;二是对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在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境内首先发表,或在该国有经常居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的同等待遇。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这是与物质产品,即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有体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具体包括:  (1)创造性成果。主要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主要发生于科学技术及文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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