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官工作实务实训教程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虹,邹群 主编  页数:143  

内容概要

  《书记官工作实务实训教程》是《书记官工作实务教程》的配套实训教材,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实训练习,包括课堂教学案例练习和模拟实训案例练习;第二部分是学生在做模拟实训案例操作过程中制作相关司法文书所需的法院常用空白司法文书样式(见随书所配光盘)。
  《书记官工作实务实训教程》在编纂上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日常工作,以提高书记员的素质和工作技能为目标,内容力求具体、准确。
  《书记官工作实务实训教程》适于各类大中专院校书记官专业、法律文秘专业、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作专业实训教材使用,也适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记员作为工作指导手册。

书籍目录

第1章 刑事法律案例
 1.1 课堂教学案例
 1.2 模拟实训案例
第2章 民事法律案例
 2.1 课堂教学案例
 2.2 模拟实训案例
第3章 行政法律案例
 3.1 课堂教学案例
 3.2 模拟实训案例
 ……
第4章 书记官行政工作案例
第5章 法律文书校对练习
第6章 法律文书写作练习

章节摘录

版权页:原告舒某、许某与被告某省集邮公司、某市邮政局、某市兰天邮册工艺厂、温某、颜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10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舒某、许某诉称,2002年10月,五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董永的故事》-书的大部分内容用于其设计、印刷的《董永的故事与邮票》邮册,大量印刷后向全国公开发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无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①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②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某省集邮公司口头答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①被告某省集邮公司在使用原告作品时已经征得其同意,有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董永的故事与邮票》情况说明为证。《董永的故事与邮票》的制作是在某市委市政府及某县政府的要求下进行的,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催进某县的发展为目的。当时两原告也明确表示同意使用其作品。②在使用作品时,被告在作品上署名故事主编为舒某、许某,被告已经尽到了为作者署名的义务。③某市邮政局为酬谢原告,给付了其10套《董永与七仙女》系列邮品及礼品作为报酬。④被告制作发行此邮册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虽有少许销售,只是为了收回制作发行成本。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侵权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市邮政局答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其一,两原告所编纂的《董永的故事》系职务作品,两原告并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书的形成,是基于以下背景:1986年,某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纂董永民间文学集时,在某县境内采访到了大量的董永故事和民间传说,然后结合康熙年间某县志的有关记载、某吕剧《董郎织女》、黄梅戏《天仙配》等内容,整编成《董永的故事》,并由农村读物出版社出版。虽然署名作者为两原告,但基于两原告在当时的身份,可以说《董永的故事》-书应为职务作品。因此不管本案诸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都不应向原告承担责任。其二,即使该书不作为职务作品,原告之诉也不能成立。因为原告在诉状中以“五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前提,认为被告方侵权,而实际上被告方的邮册使用了《董永的故事》有关内容,尽管未与该书作者签订书面许可合同,但征得了原告的口头同意,同时原告还接受了某市邮政局作为报酬的10套《董永与七仙女》系列邮品及相关礼品。现在,两原告径行起诉,不但有违当时的事实和多方合作的真实意愿,也有悖于本应遵守的诚信原则。鉴于上述理由,原告诉请被告方支付所谓的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请求自然不能成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之说更是无从谈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市兰天邮册工艺厂口头答辩称:①答辩人制作的邮册是在被告某省集邮公司和某市邮政局的授权下制作的;②答辩人对该笔业务进行了合理的印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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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工作实务实训教程》由清华大学出版和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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