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红林,王中雨 主编  页数:257  

内容概要

本教材是由一批从事旅游高职高专教育的一线优秀骨干教师,结合旅游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精心组织编写的。全书共十五章,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等。每章前都有学习目标,介绍本章的学习目的和主要内容,每章中间穿插有知识阅读,便于学生对主要内容的理解。每章后都有案例分析和复习思考题,便于学生的课后思考和延伸学习。    本教材具有以下特点:1.内容新颖,贴近教学,贴近社会需要。本书以我国政府制定的旅游法规和相关法律为蓝本,采用旅游业的最新案例和观点,博采众家之长,突出时代精神,便于学生理解和识记。    2.理论知识够用,简单明了。本教材严格按照高职高专教育的教学和改革需要,结合旅游业的生产实际,对旅游法规及相关法律进行阐述。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致力于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案例说法,以知识阅读为补充,贯穿全书始终,由此及彼,由浅人深,既说明道理,又意味深长,具有较强的可读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旅游法概述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我国的旅游立法  第三节  旅游法律关系  第四节  旅游法律责任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及其法律制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节  《劳动合同法》对旅游业的影响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  第三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四节  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管理第七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概述  第二节  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人文资源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第八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概述  第二节  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旅游饭店星级评审制度  第四节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九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  第二节  承运人与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旅游交通运输中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第十一章  旅游安全和保险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及处理  第三节  旅游安全管理的几个具体规定  第四节  旅游保险概述  第五节  旅游意外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第六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第十二章  旅游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  食品与食品安全  第二节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文化娱乐法规制度  第一节  文化市场及其管理  第二节  娱乐场所法律制度  第三节  文化娱乐市场特殊管理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会展节事活动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  会展节事概述  第二节  会展活动管理法规  第三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章  旅游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纠纷处理概述  第二节  旅游投诉

章节摘录

(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合同债务的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帝王规则,而协作履行原则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体现和延伸。合同的履行虽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但因债权和债务是相互对应的,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就不能实现,难以达到合同履行的目的。因此,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之间的互相协助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力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贯彻团结互助、相互协作的精神,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助并不是无限度的。(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从整体出发,在考虑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也要符合对方的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三、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是指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各种原因对应当约定的条款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致使合同的履行难以进行,为了补救这类合同,使之得以履行,《合同法》确定了合同履行的补缺规则。(一)协议补充履行规则《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项合同很难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且即使合同成立后,也会因情况变化而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因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就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订立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即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更应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上述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则可参照合同其他条款,根据行业交易习惯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加以确定,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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