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蒋虹  页数:276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我国人身保险业取得了高速发展。2009年,我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8261.47亿元,比2008年增加了l0.93%,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74.18%。而在恢复人身保险业务的1982年,我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仅159万元,增长了几十倍。与此同时,我国寿险公司的数量从最初的l家发展到2009年的59家。另外,新险种不断涌现,有关人身保险的法律法规不断在修订完善。人身保险在对家庭、企业提供人身风险保障、投资理财及员工福利方面乃至经济发展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人身保险呈现出的新的发展态势,特编写此教材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本教材是以我的人身保险讲稿为基础,借鉴吸收了国内外人身保险著作和最新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最新发展动态编写的。全书分l2章,较为全面、系统的阐述分析了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人身保险的险种及人身保险的经营实务。第l、2章是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部分,阐述了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内容;第3、4、5、6、7章是人身保险的险种介绍,阐述分析了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身保险与员工福利计划的基本概念和内容;第8、9、10、11、12章是人身保险的经营管理部分,阐述分析了人身保险的市场营销、人身保险的核保与理赔、人身保险保费的确定、人身保险资金运用、人身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本书在内容上充分吸收了国内外相关论著的精华,密切联系人身保险市场最新发展动向,力图实现理论性、务实性、时代性的完美结合,力图使读者全面系统地掌握人身保险的理论体系和人身保险的实务操作流程。书中重要专业术语采用中英文对照。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金融、保险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以作为保险从业者及爱好者的学习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无效第三章 人寿保险 第一节 人寿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障型寿险产品 第三节 分红保险 第四节 投资连结保险 第五节 万能寿险第四章 年金保险 第一节 年金保险概述 第二节 传统年金保险产品 第三节 定额递延年金产品 第四节 变额年金保险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第六章 健康保险 第一节 健康保险概述 第二节 医疗保险 第三节 疾病保险 第四节 失能收入保险 第五节 长期护理保险第七章 人身保险与员工福利计划 第一节 员工福利计划概述 第二节 团体人身保险 第三节 企业年金第八章 人身保险的市场营销 第一节 人身保险营销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险种开发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模式 第四节 人身保险营销的策略 第五节 人身保险的客户服务 第六节 人身保险营销的风险管理第九章 人身保险的核保与理赔 第一节 人身保险核保的概述 第二节 不同人身保险产品的核保要素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理赔第十章 人身保险保费的确定 第一节 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原理 第二节 人寿保险保费的确定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确定 第四节 健康保险保费的确定第十一章 人身保险资金的运用第十二章 人身保险监管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人身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无效,需经过确认。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即投保人、保险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如投保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2.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违反法律的合同等。  3.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人身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无效代理的合同等。  4.人身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为违禁品提供保险、为违法行为提供保险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与失效不同:人身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自始无效,即人身保险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是绝对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致使合同效力中止。如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超过索赔时效等为人身保险合同失效。  无效人身保险合同按照合同无效的程度,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续履行的人身保险合同。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属全部无效。人身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  对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无效人身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将合同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额返还给保险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人身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方式: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采取追缴财产方式:追缴故意方当事人已通过人身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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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教材书,内容应该不错。
  •   老师指定的教材,用着挺好的
  •   宝贝很好。就是物流不大给力。等了一个礼拜诶。
  •   偏理论了一点,不太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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