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研究

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张晓堂  页数:277  

内容概要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研究--十七世纪中叶至十九世纪中叶》内容介绍:清朝没有以对外贸易法或海外贸易法命名的专门规范与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但《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事例、各部院则例、皇帝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敕诏谕旨和经过皇帝御批的对外贸易章程规条等法律文献中具有非常丰富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及相应制度的内容,各种法律文献之间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在对外贸易法制建设中被锤炼成为一个主旨、立意和原则清晰的法规体系。
清朝建立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在中央政府所设立的礼部、户部、兵部、理藩院均有一部分管理对外贸易的职能。在户部之下设立专门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和征收关税的海关,海关监督由户部提名经皇帝批准,同时也接受地方督抚的监督甚至直接由督抚兼管。清朝政府坚持传统的朝贡体系,使外交与外贸高度统一。清朝政府还建立了洋行制度,通过控制行商来控制对外贸易。
清朝初年曾经在东南沿海广大地区实行海禁,民间对外贸易几乎完全断绝。康熙统一台湾后开海设关也仅仅是极其有限地允许对外贸易。它高度控制朝贡贸易,高度控制外商来华贸易及其在华的一切活动。对中外贸易的区域、商品、船舶、商人、货币、经营等均规定了越来越苛刻的限制。控制、限制、阻遏甚至摧残成为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基本特征。
清朝在康熙时设立了闽、粤、江、浙四海关,专门管理对外贸易,查验进出口货物并征收进出口关税。为此,清政府不断建立完善海关管理制度。
清朝海关征税均有定额,后来的正税额定制、盈余比较制、短收赔补制、陋规归公制等形成了关税额的递增机制。因此,清朝关税呈现不断加重的趋势。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不但严格限制进口,而且更加严格地限制出口,甚至限制出口严于限制进口,相对西方国家来说非常落后。清朝对外贸易法制把反走私扩大化,防民甚于防盗,对违反禁令者处以重刑,使商人们动辄违法犯禁并受到严刑峻法的惩处,具有明显的反动性。因此,清朝的对外贸易法制在本质上是闭关锁国的劣法。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形成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维护作为封建专制统治基础的自然经济是封建王朝的本能。清朝疆域辽阔、人民众多、国力强大等因素也都把中国历史上夜郎自大的天朝上国与天下共主观念极大地强化。而对于清朝政权来说,要不遗余力地、阻止中外人民贸易和交流,以防止异端势力与海外势力联合起来从事反抗清朝统治者的活动,是清朝对外贸易法制形成的根本原因。
明末清初的中国充满了发展对外贸易的历史机遇,当时的中国社会具备了发展对外贸易的基础、条件和环境。然而,清政府制定了以控制、限制、阻遏甚至摧残为基本特征的对外贸易法制,不论它在外贸法规制定和外贸制度建设的技术层面较前代有多大的创新,都只能强化其劣法本质,其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当然也就十分恶劣。它不但引发了频繁的涉外争端和冲突升级,还摧残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打击了中国社会的变轨冲动,中国社会被严防死守在传统的老路上缓慢走向贫穷、落后、挨打。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研究--十七世纪中叶至十九世纪中叶》的作者是张晓堂。

作者简介

张晓堂,1958年出生于河北省迁安市。先后获得河北师范大学学士、东北师范大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工商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国际贸易专业负责人。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贸易实务与惯例、国际贸易政策与国际贸易壁垒。代表作品有《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惯例通论》等。在《世界经济与政治》等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两项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研究》、《社会责任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的主持人。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经营管理顾问。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清朝多元互补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第一节 法源多元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第二节 多种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关系互补
第二章 清朝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第一节 政出多门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
第二节 外交外贸合一的朝贡贸易体系
第三节 严格控制中外贸易的洋行制度
第三章 清朝禁限对外贸易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对贸易区域和地点的限制
第二节 对贸易商品的禁止与限制
第三节 对外贸运货船舶的限制
第四节 对中外贸易商人的限制
第五节 其他方面的限制
第四章 清朝海关税制及税负加重
第一节 海关制度的建立与税则的完善
第二节 海关计税依据与税率
第三节 海关征税额的递增机制
第四节 海关税费陋规的再生机制
第五章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多重属性
第一节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继承与创新
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制的传统落后性
第三节 对外贸易法制的自我封闭性
第四节 阻遏对外贸易构成严刑峻法
第六章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形成原因
第一节 清朝政府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基础
第二节 清朝皇帝天下共主观的严重作祟
第三节 清朝政权严防中外势力联合反清
第七章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社会后果
第一节 明末清初发展对外贸易的历史机遇
第二节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后果及影响
结论
附录一《大清律例》
第二百二十五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附录二《管理澳夷章程》
乾隆九年海防同知印光任等
附录三《澳夷善后事宜条议》
乾隆十四年澳门同知张汝霖等
附录四《缉私章程》
乾隆十四年闽浙总督臣咯尔吉善等
附录五《防范夷商规条》
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臣李侍尧等
附录六《民夷交易章程》
嘉庆十四年两广总督百龄与粤海关监督常显等
附录七《酌筹整饬洋行事宜》
嘉庆十九年两广总督蒋攸锗与广东巡抚董教增等
附录八《防范外夷章程八条》
道光十一年两广总督李鸿宾与粤海关监督中祥等
附录九《防范贸易洋人章程增易规条》
道光十五年两广总督卢坤与粤海关监督中祥等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一)督抚将军对海关的兼管与监督明清时期,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行政区域,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广大汉族地区设立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组织。在东北、西北、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重要省区设立将军、都统、大臣等,统管某一区域的全部军政事务,为正一品大员。总督一般管辖数省,巡抚管辖一省,均为封疆大吏,代表皇帝总揽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总督为从一品官,巡抚为正二品官,督抚例兼兵部尚书、兵部侍郎衔。由于督抚统辖一方,权力很大,清朝前期基本上由满人和汉军旗人担任总督、巡抚。乾隆时,巡抚满汉各半,总督大多依然是满人。为了达到总督和巡抚相互监督和牵制的作用,有的省区,既有总督,又有巡抚,还有督抚同驻一城,事权不一,十分混乱,而专制皇权反而从这种混乱中可以更牢固地控制地方。督抚作为地方最高长官,不仅仅具有行政权力,而且具有参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很多权力。在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时代,皇帝可以随时收回督抚的全部权力或部分权力,也可以在一般督抚的权力基础上赋予更多更大的其他权力。清朝康熙统一台湾后,在东南四省设立闽粤江浙四海关,便设立监督和相当于副监督的笔帖式,负责海关的行政管理、进出口船只货物的稽查和税款的征收。各关监督向来被统治集团成员视为肥缺美差,清朝在漫长的东南沿海线上仅仅设立了区区四个海关,加之清朝严格限制中外贸易,海关监督权利很大,寻租的机会很多,因而,清朝海关监督的贪渎行为极为普遍,尽管清政府缩短其任期为一年,但在中央政府各部院官员中经过轮流抽签的办法选任海关监督及其属员等大小官吏,这些任职海关的幸运者都很珍惜难得的“肥缺”机会和宝贵的贪索时光,疯狂受贿与勒索,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无所不用其极,此类案件不胜枚举。为了杜绝此弊,从康熙末年到乾隆初年的一段时间里,海关监督及属员的选派制度和海关管理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陆续将各海关交给地方督抚、将军和织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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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研究:十七世纪中叶至十九世纪中叶》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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