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华明 编  页数:295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备的法律知识应当成为人们尤其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党和国家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我国法学专业的教材建设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制约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教材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法学教材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程度不够,尤其表现在高职高专法学教材中。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高职高专专业人才的特点及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本位,吸收最新婚姻家庭法立法成果,在总结多年高职高专婚姻家庭法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以必需、够用为原则,重点阐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体系中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基于婚姻家庭法教学应用性的要求,本书采取独具特色的编排形式,每章均附有重点难点导学、案例简介及解析等,结构简洁,深入浅出,重点突出,实现了理论与实践、法律与案例的有机结合。为有效提高学生的婚姻家庭法应用能力,本书通过重点概念、相关知识原理的阐述以及案例分析等形式,强化学生理解、应用能力的培养与提升,体现了教学做合一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

作者简介

李华明,1963年出生,法学博士,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长期在高校从事法律教学与研究,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篇,有论文曾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参加国家级课题研究2项,主持广东省教育厅课题2项。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章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原理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基本理论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四、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第三章  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亲系、辈分和亲等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四章  结婚制度 一、结婚制度概述 二、我国现行的结婚程序 三、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四、婚约 五、关于特殊群体结婚问题的探讨第五章  夫妻法律制度 一、夫妻法律制度概述 二、夫妻人身法律关系 三、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第六章  亲子关系 一、亲子关系概述 二、婚生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 四、继子女、养子女、人工生育子女 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第七章  收养制度 一、收养制度概述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三、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后果第八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一、祖孙关系 二、兄弟姐妹关系第九章  离婚制度 一、婚姻终止概述 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第十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述 二、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三、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四、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继承制度与继承法 一、继承的一般原理 二、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四、继承法的历史发展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继承权 六、继承权的保护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遗嘱继承概述 二、遗嘱的设立 三、遗嘱的法律效力 四、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五、遗赠 六、遗赠扶养协议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二、遗产的接受和放弃 三、遗产的保管 四、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五、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和清偿时问 六、遗产的分割 七、五保户遗产和无人继承遗产第十六章  涉外、涉侨及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三、涉侨、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三、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也就是我国民间所谓的私生子。它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一般而言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之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在我国古代所谓的“婢生子”和“奸生子”也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准婚生子女,即经生父认领、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者其生父与生母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2)事实上的非婚生子女,即未经生父任意认领、抚育,也未经强制认领而且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存在法律上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从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子女的婚生性问题关系着家族的传宗接代和财产继承,在古代这是一个对家族乃至整个社会都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传统习俗对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和生育行为都较为排斥,非婚生子女在历史上曾长期遭受歧视,其地位也是远远低于婚生子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例如,我国《大清现行刑律》中就明确规定,“婢生子”和“奸生子”不得继承宗祧,继承财产也要减半。英国普通法最初称非婚生子女为“无亲之子”,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生母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不得成为继承人;即使经过合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与婚生子女同时继承,其应继份额仅为婚生子女的1/3。

编辑推荐

《婚姻家庭法》可作为高职高专政法专业、管理专业和成人教育院校的教材,也可供政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有关人员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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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像放了很久,很旧,拿着心情就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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