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文椿,韦华腾 编  页数: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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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备的法律知识应当成为人们尤其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党和国家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我国法学专业的教材建设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制约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教材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法学教材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程度不够,尤其表现在高职高专法学教材中。

内容概要

  《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法学精品教材:法学概论》是一本概述法学基础理论和部门法基本知识的教材。全书分十七章,主要介绍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国际法、 国际私法等内容。 《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法学精品教材:法学概论》体系合理,文字简明,篇幅适中,解读法律准确,既可作为干部、群众的普法读本,也可作为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学法的教材。

作者简介

  陈文椿,男,1946年生,籍贯海南,教授,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工作。曾先后任中共广东省党委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主任、法学部主任。现任广东涉外投资法律学会常务副会长,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独著或合著的法学专著及主编的法学教材共8部,发表法学论文20多篇。

书籍目录

总序绪论一、法学的产生二、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学体系三、学习法学的意义和基本方法第一章 法律的历史发展和本质一、法律的起源二、法律的历史发展三、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四、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律与法治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二、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三、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四、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三章 宪法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二、我国的根本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第四章 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二、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法制监督第五章 民商法(上)一、我国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四、财产所有权五、债权六、知识产权七、人身权八、财产继承权九、诉讼时效十、民事责任第六章 民商法(下)一、公司法律制度二、合同法律制度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七章 婚姻法一、婚姻法概述二、结婚三、家庭关系四、离婚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八章 经济法(上)一、经济法概述二、计划、税收、金融法律制度三、企业法律制度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第九章 经济法(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三、外资企业法律制度四、“三来一补”企业法律制度第十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一、劳动法概述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和义务三、劳动合同四、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一章 刑法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四、故意犯罪的形态五、共同犯罪六、刑罚七、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罪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概述,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三、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四、行政诉讼证据五、行政诉讼程序六、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七、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案件的管辖三、民事诉讼参加人四、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五、民事审判程序六、执行程序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二、任务和基本原则三、管辖与强制措施四、证据五、刑事诉讼阶段第十五章 仲裁法一、仲裁法概述二、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三、仲裁机构四、仲裁协议五、仲裁程序六、仲裁规则七、仲裁裁决的履行与执行八、中国仲裁的监督体制第十六章 国际法一、国际法概述二、国家领土和国际法上的居民三、海洋法和空间法四、国际条约法与国际组织法第十七章 国际私法一、国际私法概述二、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三、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四、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法律与经济  经济是一个多义词,有时指生产力或生产力发展水平,有时指生产关系,有时又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方面的总称。这里所讲的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主要是指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对应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恩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①  经济基础不仅决定法律的产生,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内容也决定法律的内容和性质。有什么样内容和性质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内容和性质的法律。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形成了奴隶制法律,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就要求资本主义性质法律的产生;与一切私有制为特征的社会形态相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必然需要与它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法律。经济基础的变化导致法律内容和性质的变化,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发展为另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经济基础发生了质的变化。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法律从一定的经济基础产生出来,不是自发的、直接的简单过程,它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情况,并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发展水平等客观情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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