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郑厚勇 编  页数:294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备的法律知识应当成为人们尤其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党和国家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我国法学专业的教材建设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制约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教材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法学教材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程度不够,尤其表现在高职高专法学教材中。  为了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和总结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法和经验,针对当前绝大多数法学教材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暨南大学出版社组织了全国几十所大学共同编写了“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这套教材分为本科和高职高专两个系列,内容涵盖了法学的全部学科,系统性强;囊括了最新立法成果、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前沿热点问题,贴近时代发展,做到了理论性与实用性的较好结合。这两套系列教材堪称系统工程,其规模之大、覆盖面之广,在法学教材建设中首屈一指;在知识系统的完整性、理论观点的稳妥性、引用资料和法规的准确性以及文字表达的规范性和可读性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教材是教学之本,好的教材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组织编写和出版一套高质量的教材,殊非易事,由全国相关院校的专家学者认真编写的这套系列教材必将对全国法学高等教育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衷心希望更多的高校学者和教师为建设适应新世纪法学教学和实践需要的教材继续贡献力量。是为序。

内容概要

  《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法学精品教材:民事诉讼法学》系统地阐述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任务、诉讼参加人、证据制度、第一审程序、上诉程序、特别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内容。 紧扣教育部教学大纲,一方面采用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材编写的习惯手法,阐述通用的法学理论,介绍常用的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知识,注重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解释的时效性,吸收民事诉讼研究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探讨理论前沿的热点问题,注重本科教材的科学性、通用性、规范性和学术性;另一方面,致力于研究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系统地评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客观地揭示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弊端,真诚地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观点和看法。

作者简介

  郑厚勇,湖北咸宁学院法学教授、学术带头人,湖北省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1997年以来,主持完成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项目5项。先后在《武汉大学学报》、《法商研究》、《江汉论坛》、《河北法学》等学术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1部,主编和参编法学教材5部。  杨春华,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学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曾主持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课题“执行权配置及运行机制研究”、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7年度项目“案外人的权利救济研究”和2007年中国法学会课题“小额裁判制度研究”。先后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人民司法》等学术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1部。  栾东,辽宁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海洋大学实践教学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律师制度、法学教育。从事高等教育22年,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参加多部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一节 民事诉讼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二章 民事之诉第一节 民事之诉概述第二节 民事之诉的合并、变更和追加第三节 反诉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第三节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四节 辩论原则第五节 处分原则第六节 人民法院调解原则第四章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第一节 合议制度第二节 回避制度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第五章 民事诉讼主管和管辖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第四节 地域管辖第五节 裁定管辖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六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第三节 第三人第四节 共同诉讼人第五节 诉讼代表人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第五节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第六节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第七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八章 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第一节 期间第二节 送达第三节 诉讼费用第九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一节 财产保全制度第二节 行为保全制度第三节 先予执行制度第四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启动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四节 撤诉与缺席判决第五节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启动第三节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第十三章 民事裁判第一节 民事判决第二节 民事裁定第三节 民事决定第十四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五章 再审程序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第二节 再审程序的启动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第十六章 督促程序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第二节 适用督促程序的步骤第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启动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第十八章 民事执行程序第一节 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法第二节 民事执行主体第三节 执行依据第四节 执行管辖第五节 民事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六节 民事执行前的准备第七节 民事执行措施第八节 民事执行救济第九节 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第十节 参与分配第十一节 对妨害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第十二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实体法适用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送达和期间第六节 涉外财产保全第七节 国际司法协助第二十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第二节 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三节 执行依据  一、执行依据概述  对于私权的保护,在19世纪初,德国普通法是将确定私权的程序与实现私权的程序作连续规定的。①但从理论上讲,确定私权的程序要求裁判公正,当事人地位平等,审理慎重,而实现私权的程序则贵在迅速。因此,法国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确定私权程序和实现私权程序分离,此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也采取了审执分离的制度。债权人必须先取得一种文书以证明其私权的存在及私权的范围,并适合执行(即具有给付内容),这样才能依据此文书申请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此种文书就是执行依据。我国同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一样,也采取了审执分离的制度,我国对执行依据界定的通行观点是: “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⑦我国通行的观点认为执行依据只能是“公文书”,私文书如和解协议等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国外能作为执行依据的文书并不只限于判决书、调解书和公证书等公文书,有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私人文件、票据、其他信用证券以及法律明确赋予其同样效力的文书等都可以被作为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执行依据的种类  根据执行依据制作机关的不同,执行依据可分为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和其他机构制作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文书两大类。(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依据主要包括: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民事决定。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有关财产部分。  (3)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5)依据督促程序所签发的支付令。  (6)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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