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框架下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陶勇  页数:316  

前言

  会计和税收都属于历史和经济的范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和税收存在紧密联系,会计立足于微观企业但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则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尽管会计和税收之间互相促进、联系紧密,但从总体上看,两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的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异客观存在。  当前,我国的会计和税收领域发生了重大变革。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率先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国际趋同,其一大亮点是导入了“全面收益观”,财务会计的重心由利润表转向资产负债表。到2010年左右,所有大中型企业将全面实行《企业会计准则》。与此同时,长期分离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也得以统一,所有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都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际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合二为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使得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制度基础发生改变。在这一新制度框架下,会计与税收差异由单一的利润表差异扩展为分别基于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双向差异。厘清会计与税收差异,将会为企业正确计算缴纳所得税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为会计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提供依据。

内容概要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的不同分支,两者之间的差异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呈现出不同的具体形态。“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与“合二为一”的所得税法使得会计与税收差异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由“收入/费用观”下的利润表差异扩展为“资产/负债观”下的资产负债表差异。

作者简介

  张陶勇,男,安徽省黄山市人,1971年1月生,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长期从事会计领域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参与省级课题5项,在《审计与经济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集团财务会计》等著作5部,现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理论、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收政策。2007年受聘为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浙江省代表队总教练,率队获三等奖;2008年被评为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会计与税收差异概述1.1 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1.2 会计与税收差异的产生根源1.3 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的差异1.4 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差异1.4.1 权责发生制原则1.4.2 可靠性原则1.4.3 相关性原则1.4.4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1.4.5 重要性原则1.4.6 谨慎性原则第二章 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基本问题2.1 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2.1.1 会计收益2.1.2 应税收益2.2 “收入/费用观”的会计与税收差异2.2.1 永久性差异2.2.2 时间性差异2.3 “资产/负债观”的会计与税收差异2.3.1 资产、负债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2.3.2 资产、负债再确认导致的暂时性差异2.4 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处理方法2.4.1 基于“收入/费用观”的利润表债务法2.4.2 基于“资产/负债观”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2.4.3 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较与分析第三章 收入与利得的会税差异及纳税调整3.1 概念辨析3.2 收入的会税差异及纳税调整3.2.1 销售商品收入3.2.2 提供劳务收入3.2.3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3.2.4 建造合同收入3.3 利得的会税差异及纳税调整3.3.1 投资收益3.3.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3.3 营业外收入第四章 费用与损失的会税差异及纳税调整4.1 概念辨析4.2 费用的会税差异及纳税调整4.2.1 营业成本4.2.2 营业税金及附加4.2.3 期间费用4.3 损失的会税差异及纳税调整4.3.1 资产减值损失4.3.2 营业外支出第五章 资产的会税差异及其处理5.1 流动资产的会税差异及其处理5.1.1 交易性金融资产5.1.2 应收款项5.1.3 存货5.2 非流动资产的会税差异及其处理5.2.1 持有至到期投资5.2.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2.3 长期股权投资5.2.4 固定资产5.2.5 无形资产5.2.6 投资性房地产第六章 负债的会税差异及其处理6.1 流动负债的会税差异及其处理6.1.1 应付职工薪酬6.1.2 其他流动负债6.2 非流动负债的会税差异及其处理6.2.1 预计负债6.2.2 其他非流动负债第七章 特殊交易的会税及其处理7.1 债务重组的会税差异及其处理7.1.1 债务重组的会税差异7.1.2 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7.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税差异及其处理7.2.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税差异7.2.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7.3 租赁的会税差异及其处理7.3.1 租赁的会税差异7.3.2 租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后者是行政单位会计所采用的会计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企业会计则统一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条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是因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个别条款或规定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采用的是一种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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