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原则研究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郑未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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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自由心证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和英美法系国家认同的证据法基本原则。本书以刑事诉讼为视角,对该原则展开了系统研究。作者认为,自由心证包含四个基本要素:主体——事实裁判者,对象——证据的证明力,内在依据(方法)——逻辑和经验法则,结果——内心确信。为防止事实裁判者的心证陷入主观擅断,就需要遵循程序法治和证据裁判,确立系统的制约机制。我国也存在法官自由裁定案件的传统,确立自由心证并加以合理的内外制约才是完善证据评价制度的关键。

作者简介

郑未媚,女,1977年生,浙江永嘉人。1995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学习,于1999年、2000年、2005年分别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研究和司法制度,曾在《中国法学》、《诉讼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文章若干篇。

书籍目录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概念界定 第一章 自由心证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欧洲大陆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的盛行   一、法定证据制度概述   二、法定证据制度评析   三、自由心证的萌芽  第二节 欧洲大陆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初步发展   一、产生   二、初步发展:从陪审团的自由心证到法官的自由心证  第三节 英国证据评价原则的发展特色   一、英国早期的自由心证   二、英国近代的自由心证 第二章 自由心证在现代西方主要国家的具体表现  第一节 大陆法系   一、法国   二、德国   三、俄罗斯   四、日本   五、意大利  第二节 英美法系   一、现代证据理论的新发展   二、英国和美国的自由心证   三、类型分析 第三章 自由心证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理性与自由心证   一、理性的基本含义   二、理性与自由心证  第二节 程序法治与自由心证   一、程序法治原则的含义   二、程序法治原则对自由心证的保障和约束  第三节 证据裁判与自由心证   一、证据裁判主义   二、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 第四章 自由心证的内在要素 第一节 事实裁判者是自由心证的主体  一、事实裁判者的范围  二、自由心证对事实裁判者的要求——自由心证的主体条件  三、事实裁判者的思维方式 第二节 自由心证指向的对象是证据的证明力  一、证据及其属性  二、个别证据的证明力  三、案件证据的综合证明力  ……第五章 自由心证与证明标准第六章 自由心证的制度保障和制约第七章 我国的证据评价制度第八章 我国证据评价原则的完善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自由心证的历史演进第一节 欧洲大陆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的盛行一、法定证据制度概述在诉讼发展史上,经历了神示裁判和证据裁判两大阶段,前者将神的启示看做是认定事实的根据,后者以证据为判断事实的依据。以证据作为裁判依据的时期,主要经历了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演进。根据证据进行裁判的方式仅仅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现象。在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的原始社会末期产生的神示证据制度,也被称为“上帝的审判”,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甚至在欧洲封建社会的早期还有残余。该制度是以神的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因此,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将神意表现出来,如日耳曼法中的宣誓、决斗,法兰克时代民众裁判所的神判等。神示证据制度下,表现神意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分为单向审判和双向审判两种具体形式,前者如宣誓、水审、火审、十字形证明、卜筮等,后者如决斗。比较普遍的是水、火的考验。例如,把被告人捆起来投入水中,淹死为有罪,没有淹死为无罪;或者令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将手伸入沸水锅中捞取某种东西,或者让他们手拿烧红的铁器走一段路,看其手是否被烫伤或烫伤包扎一段时问后是否痊愈,以决定其是否有罪。法兰克《萨利克法典》第53条规定:“如果有人被判处沸水锅的考验,那么双方可达成协议,使被判决者可赎回自己的手。”流行于欧洲中世纪的司法决斗,即双方当事人进行决斗,胜者为无罪,败者为有罪,也包括在神明裁判中。中国古代有以兽触人的神明裁判。古代的法字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灋,根据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为“平之如水,从水;廌(獬豸xièzhì),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獬豸)是中国古代的神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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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原则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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