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配置论纲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邓文莉  页数:318  

前言

  以刑法规范及其发展完善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门。而刑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刑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状况。因此,我们既要促进当下各种刑事法思想与理论的交流,力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又不能忘记对年轻一代人才的培养,以期薪尽火传、承传不灭。这就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专门从事刑事法研究的新型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经教育部1999年11月批准,首批成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之一,也是刑事法领域唯一的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中心依托中国人民大学雄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与人大法学院坚实宽广的法学学科实力,以具有辉煌业绩和良好传承的国家重点学科——刑法学科为龙头,涵盖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与刑事证据法、刑事侦查与刑事物证技术、刑事法律史等刑事法律学科群中的诸多领域。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在“中心”的严格要求和精心培养下,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撰写的学位论文大多具有锐意创新之处。

内容概要

刑罚配置是一项重要的刑事立法活动,承接着犯罪论和刑罚论两大理论板块,联结着刑法学的总论部分和分论部分,是确保刑罚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刑罚目的和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本书对刑罚配置的理论基础和配置规则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全面的探讨与研究。本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刑罚配置的根基和要求,即依据什么来配置刑罚以及配置科学、合理、恰如其分的刑罚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二、刑罚种类的具体设置,即在刑法中到底应当将哪些刑种纳入到刑罚体系,纳入的理由或根据何在以及这些刑种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三、刑罚配置的具体规则,即各具体刑种的配置范围、对象以及对各具体罪行配置具体刑种和刑度的方式和方法。

作者简介

邓文莉,女,湖南桂阳人。2008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光明日报》、《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法学专业论文40余篇,参编《中国刑事政策报告》等数部作品。主持或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以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十余项。科研成果多次获得省部级奖励。

书籍目录

导言上编 刑罚配置的总论  第一章 刑罚配置的一般分析    第一节 刑罚配置的概念      一、刑罚配置的概念      二、刑罚配置与刑裁量      三、刑罚配置与刑罚执行    第二节 刑罚配置的基本要求      一、刑罚配置的人道性要求      二、刑均衡的要求      三、刑罚配置的协调性要求    第三节 刑罚配置的模式      一、宏观的刑罚配置立法模式      二、微观的刑罚配置立法模式  第二章 刑罚配置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报应配刑论      一、报应配刑论的概述      二、报应配刑的主要理论学说      三、对报应配刑的评价    第二节 预防配刑论      一、预防配刑论的概述      二、预防配刑的主要理论学说      三、对预防配刑论的评论    第三节 综合配刑论      一、综合配刑论的概述      二、综合配刑论的主要理论学说      三、对综合配刑论的评价  第三章 刑罚种类的设置    第一节 死刑刑的设置      一、死刑刑种的概述及国外立法情况      二、我国保留死刑的根据和理由    第二节 自由刑刑的概念和沿革      一、自由刑的概念和沿革      二、自由作为主导刑种的根据和理由      三、自由刑具体刑种的设置    第三节 财产刑刑种的设置      一、财产刑的概念和沿革      二、财产刑作为刑种的根据和理由      三、财产刑刑种的具体设置    第四节 资格刑刑种的设置      一、资格的概念和沿革      二、资格刑作为刑种的根据和理由下编 刑罚配置的具体展开  第四章 死刑的配置    第一节 死刑配置之限制      ……  第五章 自由刑的配置  第六章 罚金的配置  第七章 资格刑的配置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刑罚配置与刑罚裁量  刑罚配置不同于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确定施加何种刑罚(选择刑种)、多重刑罚(确定刑度)和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①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刑罚配置的主体是立法机关。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享有刑事立法权的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即刑罚配置的主体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除此之外,任何机关都不享有刑事立法权。刑罚裁量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即刑罚裁量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2)对象不同。刑罚配置的对象是抽象的犯罪主体和罪行。刑罚裁量的对象是具体案件事实中的犯罪人和犯罪行为及结果等。(3)性质不同。刑罚配置是一种立法活动,即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配刑原则和要求制定刑种和刑罚轻重程度的制刑活动。刑罚裁量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即审判机关依法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裁量判处刑罚的量刑活动。二者联系在于刑罚配置和刑罚裁量都是国家刑事活动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都是从量上来确定刑与罪之间的关系;刑罚配置是刑罚裁量的基础和前提,刑罚裁量是刑罚配置的个别化,二者是一般化与具体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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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咱导师的大作,绝对支持
  •   劳动刑罚配置研究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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