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研究

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科  页数:275  

前言

经过精心筹划,“京师刑事法学博士文库”在北京师范大学这所拥有百年历史的著名高等学府面世。该文库在今日之北师大创办,可谓生逢其时,躬逢其势,恰逢其地。所谓生逢其时,乃指文库诞生于中国刑事法学理论研究进入精耕细作阶段。这是一个需要并且能够产生精深的刑事法学理论专著的时代,文库的内容恰好迎合了这种时代的需要。所谓躬逢其势,乃指文库诞生之时,恰逢中国法律改革和法治现代化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方兴未艾,文库有幸见证并参与到这一国家与民族法治振兴的大业之中。所谓恰逢其地,乃指北京师范大学为文库的茁壮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肥沃的土壤。众所周知,北京师范大学是我国极少数目前即拥有百余年历史的著名高校之一。她发端于1902年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经过百余年的历史积淀,她不仅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与优良的人文环境,而且在诸多人文社会学科领域达到了世界或者国内一流水平,培养了大批国家栋梁之材。长期办学实践形成的厚重稳健的办学风格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办学理念,为法学这一逻辑严谨、内容深邃、价值超凡的社会科学在北师大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古人云:“源不深而望流之远,根不固而求木之长,德不厚而思国之安”,犹如“伐根以求木茂,塞源而欲流长”。没有深厚的人文底蕴与长期的学术积淀作为基础,要想在法学领域有所建树,即便费尽一时之心力,亦难免流于肤浅,不成大气。在北师大创办刑事法学博士文库,自始避免了先天不足。

内容概要

本书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中国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争端为背景,结合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运用逻辑分析、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刑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的角度,建构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理论框架;在考察世界各国以及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应贯彻的基本原则、刑事立法完善及司法改革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

作者简介

刘科,1974年生,河南省平舆县人。先后就读于中国海洋大学国际经贸系(1991.9—1995.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1.9—2006.7),分别获得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职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要从事刑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学术秘书。曾在《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参加省部级以上项目7项,合著、参编、翻译学术著作、教材10余部。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创新型国家建设与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 第一节 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一、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背景  二、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含义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原因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辩证关系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考察  一、商标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考察  二、专利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考察  三、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考察  四、商业秘密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考察第二章 国际公约、若干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比较 第一节 国际公约中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一、《TRIPS协定》关于刑事制裁的主要规定  二、《关于用刑罚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指令草案》的主要规定 第二节 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一、大陆法系若干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二、英美法系若干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第三节 国际公约、若干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特点  一、刑法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二、刑法规范严密细致  三、刑罚方法多元轻缓,但个别犯罪的刑罚有日益加重趋势  四、立法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  五、重视国际合作第三章 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原则及其贯彻 第一节 谦抑性原则及其贯彻  一、谦抑性原则的意义  二、谦抑性原则的贯彻 第二节 及时原则及其贯彻  一、及时原则的意义  二、及时原则的贯彻 第三节 协调原则及其贯彻  一、协调原则的意义  二、协调原则的贯彻第四章 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之立法完善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转变  一、世界各国或地区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模式考察  二、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模式考察  三、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模式的转变 第二节 罪种的增设与罪状的改革  一、罪种的增设  二、罪状的改革 第三节 刑罚的改革  一、量刑情节的改革  二、刑种配置的改革  三、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改革  四、罪刑均衡的改革第五章 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之司法改革 第一节 司法解释的完善  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意义  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司法解释的完善 第二节 案件移送的强化  一、行政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的强化  二、民事侵权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的强化 第三节 审判制度的改革  一、审判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四节 其他司法保护措施的完善  一、保护意识的增强  二、司法队伍建设的加强  三、国际司法合作的加强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3)欺骗性地取消版权标记的犯罪。本罪是指任何人出于欺骗性的目的取消或更改版权作品上任何版权标记的行为。(4)虚假说明的犯罪。本罪是指任何人在申请第409条版权登记时或者在与这项申请有关的任何文字说明中,故意地对具体事实虚假说明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登记取得版权制度”,所以美国把伪造、使用伪造的版权标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其刑法保护只限于影片、音乐、音像作品的版权,至于其他作品,如文字作品,则只运用民法保护。在刑事责任的规定上,美国是依犯罪行为人复制或发行侵权复制品的份数来确定的。美国版权法第2319条规定,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作品版权的录音制品或复制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复制品;或上述行为的重犯或再犯,只要先前的违法行为涉及录音作品或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则可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多于100份但少于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作品版权的录音制品或复制件,或涉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多于7部但少于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复制品,则应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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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研究》为京师刑事法学博士文库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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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专业性很强,可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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