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证明责任研究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雄飞  页数: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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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内容概要

与民事证明责任研究的广度、深度和成果相比,刑事证明责任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具体刑事诉讼主体的证明责任进行深入和系统研究的著作更不多见。《检察官证明责任研究》围绕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三个维度、三个互动和完善建议四大逻辑思路展开,分析和归纳了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基本原理和实践规律。《检察官证明责任研究》对于完善立法和指导司法具有积极意义:对立法者而言,深入把握检察官证明责任与被告人证明责任(提出证据责任)之间的合理界限,才能科学而公正地分配刑事证明责任,实现公平与效率、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对检察官而言,深入把握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变化形态,才能准确判断在各种具体情形下是否履行证明责任、怎样履行证明责任这两个重大的证明问题,以提高控诉和证实犯罪的水平。

作者简介

王雄飞,男,1974年生,安徽肥东人。先后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中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和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分别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曾在《人民检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等公开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曾经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重点课题和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工作。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先进个人”;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聘任为客座研究员。

书籍目录

绪论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现状 二、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一章 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基本定位 第一节 检察官证明责任的概念  一、证明责任的本体溯源  二、证明责任的产生原因  三、证明责任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 检察官证明责任的性质、结构和形态  一、研究证明责任性质的范式转变  二、证明责任的内在结构和外在形态 第三节 检察官证明责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证明责任与证明必要的区别和联系  二、检察官证明责任与警察查明责任、法官判明责任的联系及区别 第四节 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制度背景——诉讼模式  一、两大法系检察官证明责任概述  二、诉讼模式的差异导致证明责任的不同特点第二章 法律推定——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内容质度 第一节 推定的基本概念  一、推定的含义和基础  二、从事实推定到法律推定  三、推定的其他分类和比较 第二节 推定于证明之意义  一、事实推定产生证明必要  二、法律推定产生证明责任——法律推定是证明责任的内容质度  三、从推定角度对证明责任和证明必要的再比较 第三节 检察官证明责任产生的原理  一、“谁主张,谁举证”——检察官证明责任产生的基础原则  二、无罪推定——检察官证明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则  三、检察官客观义务与证明责任第三章 被告人证明责任与检察官证明责任在内容上的消长互动 第一节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及分析  二、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节 国外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例比较  一、对特殊罪名部分犯罪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  二、对合法辩护理由和犯罪阻却事由的证明责任  三、对程序事实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 我国刑事法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例  一、严格界定我国刑事法中不利被告人的法律推定  二、我国刑事法中不利被告入法律推定的若干情形  三、不利被告人的法理型推定第四章 证明对象——检察官证明责任的范围量度 第一节 检察官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两大法系和我国关于证明对象范围的学说  二、对证明对象范围各种学说的评述  三、检察官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诉点事实和争点事实 第二节 检察官证明对象的内容  一、实体事实  二、程序事实  三、关于证据事实  四、无须检察官证明的内容 第三节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一、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内容量度  二、证明责任实现证明对象的目标任务第五章 被告人陈述形态与检察官证明责任在范围上的增减互动 第一节 被告人沉默和消极否认与检察官基本型证明责任  一、被告人沉默  二、被告人的消极(单纯)否认  三、被告人沉默和消极否认形成了检察官基本型证明责任 第二节 被告人自白与检察官收缩型证明责任  一、被告人自白的概念  二、被告人自白规则  三、被告人自白形成了检察官收缩型证明责任 第三节 被告人抗辩与检察官扩张型证明责任  一、被告人抗辩的情形  二、被告人抗辩的性质  三、被告人抗辩形成了检察官扩张型证明责任第六章 证明标准——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履行尺度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一、证明标准概念及其分类  二、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三、证明标准的延伸 第二节 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  一、自由心证的概念  二、自由心证的历史发展  三、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的辩证关系 第三节 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的关系  一、证明责任是证明标准的前提根据  二、证明标准是证明责任的履行尺度  三、证明标准是证明责任的调节手段第七章 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与检察官证明责任在履行上的难易互动 第一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一、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的原因  二、两大法系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的体现 第二节 构建我国检察官证明标准的三个层次形态  一、引进盖然性理论是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必然选择  二、建构我国检察官证明标准的层次形态  三、我国检察官证明标准与法官判明标准的一致性 第三节 证明标准层次性与检察官证明责任  一、确定无疑证明标准体现检察官严格型证明责任  二、确信排疑证明标准体现检察官趋弱型证明责任  三、优势可信证明标准体现检察官轻易型证明责任第八章 完善我国检察官证明责任制度的若干思考 第一节 完善我国检察官证明责任制度的基本前提——被告人没有强迫自证其罪的义务  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诉讼的国际基本准则  二、如实供述义务与证明责任制度的根本冲突  三、取消被告人如实供述义务的意义 第二节 完善我国检察官证明责任制度的根本要求——确立科学的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和分配内容  一、确立科学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基本原理  二、严格限制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  三、特殊情况下公正而适当地减轻检察官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 完善我国检察官证明责任制度需要明确的两个问题  一、明确我国检察官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证明责任  二、合理确定检察官证明责任与法官庭外调查权之界限 结论  一、观点概述  二、个人见解  三、研究不足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检察官证明责任与警察查明责任、法官判明责任的联系及区别(一)检察官证明责任与警察查明责任、法官判明责任之联系如前所述,证明是一种主体之间他向的说服活动,即证明主体说服自己以外的特定的人相信特定的命题为真(证实)或者为假(证伪)。由于警察的查明活动和法官的判明活动严格来说都是一种自向证明活动(如警察查明活动中的溯因推理,法官判明活动中的内心确信),因此不属于狭义上的严格意义的证明概念,所以,检察官的证明责任与警察的查明责任、法官的判明责任就不可能在一个层面进行比较。然而,证明一词在长期的使用中,也有广义的概念,即也包括诉讼主体自向的证明。在此语境下,则证明主体也包括侦查的查明主体和审判的判明主体,而查明责任和判明责任也就属于广义上的证明责任。“在我国,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传统证据理论,证明主要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①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建构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侦查机关的取证责任、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也即诉讼一方或双方的举证责任、审判机关的审证责任,这是三项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证明责任。”“三大证明责任各有各的作用,它们互相结合起来就构成司法证明与诉讼证明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也正是这种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支撑着司法证明与诉讼证明的正常进行。”②

后记

本书的出版,是我同名博士学位论文再修改的成果,也为我在西南政法大学三年博士研究生学习留下一个难忘的印记。出于对知识的渴求,在父母和师长的鼓励下,三年前我考入了名闻遐迩的法学教育重镇——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刑事诉讼法学,师从著名的法学家徐静村教授和导师组的龙宗智教授、孙长永教授。三位老师都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大师级的人物,他们的言传身教使我知道了什么是真正的科学和学术,什么是真正的求学之道和治学态度。在课堂上,徐静村教授对于刑事诉讼史的娓娓道来;龙宗智教授对于大证据学的精深建构;孙长永教授对于欧洲刑事诉讼法的英文讲解,都使我大开眼界,获益匪浅。在职学习使我备受工学矛盾考验,西政严谨的教学要求更使我这个往返于穗渝的“两栖动物”竭尽全力。我总结在西政读书有三严:一是上课严,严到有一次上课我因故缺席,导师让同学传话让我暂时休学;二是考试严,至今清晰地记得,寒冬冷雨下的综合课考试和夏日炎炎中的英语学位考试让我们同学们颇为紧张;三是毕业严,最近几年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博士论文提交和答辩通过率仅仅一半左右。而恰恰是这种严谨的学风,令我终生难忘,对我的教益和影响甚至比我在学校获得的知识更为深刻。在毕业论文的选题上,出于我的职业经验和对证据法学的浓厚兴趣,我选择了“检察官证明责任”这样一个每位检察官对每个刑事案件都要承担和履行的任务。我本以为这个题目可以写成一个较为偏重实务的论文,但随着研究的深入。

编辑推荐

《检察官证明责任研究》为诉讼法学文库丛书中的一本。《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己出版发行了7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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