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常素巧  页数:226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中的疑难问题  一、同性婚姻合法化为时尚早  二、“闪婚”现象引发的法社会学思考  三、“网婚”面临的法律难题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五、事实重婚当取消  六、单身女性生育权应予限制  七、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法律救济  八、死刑犯应享有生育权  九、“银发同居”应受法律保护  十、“银发同居”中妇女权益的保障  十一、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对受害者的法律救济  十二、计划生育制度下的适时生育  十三、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价值及相关问题  十四、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中的疑难问题  一、在校大学生享有结婚权  二、企业规定“同事不许结婚”违法  三、对服刑人员结婚权利的分析  四、“禁止近亲结婚”四质疑  五、恢复强制婚检的合理性  六、婚约行为当立法  七、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八、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九、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时对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  十、少数民族地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第三章 夫妻关系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一、未成年子女姓名权法律纠纷及处理  二、配偶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构思  四、婚内强奸应构成强奸罪  五、囚犯应享有同居权  六、间接侵害婚姻关系应负赔偿责任  七、变性人婚姻面临的法律问题  八、变性人家庭面临的法律问题  九、完善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十、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及程序  十一、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解  十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  十四、设立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十五、我国应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第四章 父母子女关系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一、欺诈性抚养关系的立法完善  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三、亲子鉴定需要法律规范  四、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引发的法律问题  五、代孕生育引发的法律问题  六、对精神赡养的法律思考  七、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八、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第五章 离婚制度中的疑难问题第六章 法定继承中的疑难问题第七章 遗嘱继承中的疑难问题第八章 继承中的其他疑难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名目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中的疑难问题一、同性婚姻合法化为时尚早【争议焦点】同性恋是一种独特的文化行为,是一种不为社会上多数人所接受的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同性婚姻诉求整体上说是世界范围内同性恋者谋求身份认同的一种表现。在人类性文化历史中,同性恋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具有悠久历史的一种行为模式。当今世界,人们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不断发展,对传统的婚姻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性恋及同性婚姻问题作为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一个新课题,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同性婚姻,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者认为,同性恋及同性婚姻是基本的人权问题,对婚姻伙伴的选择是基本的个人选择,政府不能干涉;对同性婚姻的禁止是一种性别歧视,以异性恋配偶为中心的认可机制是不合理的。反对者认为,同性恋容易造成性病的传播;同性婚姻不能确保人类的传宗接代;异性婚姻同性恋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给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会产生一些暴力犯罪。【分析与结论】随着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的不断发展,不少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同性恋和同性婚姻。1988年,丹麦率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瑞典、挪威、冰岛、荷兰和比利时相继跟进,允许同性恋者在政府登记办理结婚,享受等同于异性恋配偶的各项权利。2000年,佛特蒙州成为美国第一个全面承认同性关系合法化的地区,允许同性恋者自愿结合,代替结婚的形式组成家庭。法国也于不久前设立“公民契约”,允许同性伴侣享受多项配偶权。德国、加拿大和芬兰也已经或即将实行同性伴侣关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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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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