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丁炳  页数:237  

前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刑事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刑事法治为研究内容的刑法科学也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研究领域日益扩展,研究层次不断提高,呈现出空前繁荣兴旺的景象。这一大好局面的取得,离不开几代刑法学人的奋斗,其中也包括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们的努力。他们风华正茂、思想活跃、勤于探索、刻苦钻研,所撰写的博士论文一般说来选题合理、资料翔实、思路开阔、论证充分、精品迭出,为刑法理论的完善与发展作出了贡献。  武汉大学刑法学科从1987年开始招收博士生。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为社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高质量的人才,同时也使博士点本身得以不断发展与壮大。武汉大学刑法学的博士生们关注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重视学位论文的撰写,他们的论文大多具有真知灼见,理论水平较高。一部分论文出版之后,在社会上得到好评。进入新的世纪,由于博士生招生规模的扩大,每年毕业的博士生数量大增,优秀博士论文的数量也相应增多,以往每年出版两本毕业论文的规模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如果优秀的博士论文因各种原因不能付梓,研究成果无法与读者见面,既不利于理论成果的社会共享,也不利于年轻学者的脱颖而出。有鉴于此,我们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洽商,设立“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丛”,出版社慨然允诺,给予支持。

内容概要

本书将通过介绍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探求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理论的根据。同时,紧紧围绕如何确定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责任主体这一核心命题,对监督管理过失的概念与类型、本质与构造、存在范围、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要件、信赖原则的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等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将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通过对德、日等国刑法中的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理论和判例进行介绍、比较,评析其优劣,找出可资借鉴的内容,丰富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犯罪理论,合理界定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对我国司法实践处理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概括出操作性较强的认定方法,为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

刘丁炳,1968年3月生,湖南隆回人,1996年6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刑法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刑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副处长、检察员。曾参加编写《刑法分则实务研究》和《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在《法学评论》、《法律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监督管理过失理论概述 第一节 监督管理过失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一、监督管理过失理论的形成    二、域外监督管理过失的研究动态    三、我国监督管理过失的研究动态 第二节 监督管理过失的概念与类型    一、域外监督管理过失的界定    二、我国监督管理过失的界定    三、监督管理过失的重新界定    四、监督管理过失的类型 第三节 监督管理过失的本质与构造    一、监督管理过失的本质    二、监督管理过失的构造    三、监督管理过失的预见可能性    四、监督管理过失的预见义务    五、监督管理过失的结果避免义务    六、监督管理过失的结果避免可能性 第四节 监督管理过失的存在范围    一、业务上的监督管理过失    二、国家公务上的监督管理过失第二章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 第一节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概念    二、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特征 第二节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范围    一、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二、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方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监督管理过失实行行为    一、监督管理过失实行行为的界定    二、监督管理过失实行行为的形式 第二节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    一、监督管理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    二、监督管理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第四章 信赖原则与监督管理过失 第一节 危险分配    一、危险分配的内涵    二、危险分配与注意义务的分担 第二节 信赖原则    一、信赖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二、信赖原则的理论基础    三、信赖原则的适用界限 第三节 信赖原则与监督管理过失    一、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关系中的适用争议    二、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关系中的适用范围与条件第五章 司法实践对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认定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与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认定    一、主体与实行行为认定 ……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监督管理过失理论概述  工业革命以来,食品药品事故、大规模火灾爆炸事故等灾难性重大事故日益增多。此类事故往往是多人过失行为共同造成的,在追查事故原因过程中,除了现场直接作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外,往往还发现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人员疏于管理监督或者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追究直接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监督管理人员网开一面,造成“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现场直接作业人员仅能依照管理监督人的指示或提供的条件作业,仅令被监督管理人承担责任,而监督管理人逍遥法外,则实际上由脑部发号施令,而手足依其指令行动,但头部无罪而手脚有罪”的不合理现象。这样一来,不仅适用刑法不公正,而且不利于有效地抑制和预防过失犯罪。为了防止这种不合理现象,日本刑法学者提出了监督管理过失理论,并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究。监督管理过失理论是指不仅对在现场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从业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在此之前制造危险状态的上位监督管理人追究间接地引起危害结果的过失刑事责任的法理。  在我国,监督管理过失理论以前没有作为独立的理论展开研究,但作为监督管理过失的社会现象则是大量存在的,司法实践中对安全事故犯罪和渎职犯罪案件的处理就蕴涵着监督管理过失理论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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