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董玉庭 主编  页数:480  

前言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  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内容概要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劫持航空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章  放火罪第三章  决水罪第四章  爆炸罪第五章  投放危险物质罪第六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七章  失火罪第八章  过失决水罪第九章  过失爆炸罪第十章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十一章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二章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十三章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十五章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十六章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十四章  破坏电力设备罪第十七章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十八章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十九章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二十章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二十一章  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二十二章  劫持航空器罪第二十三章  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二十四章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二十五章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二十六章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二十七章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二十八章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二十九章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三十章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三十一章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三十二章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三十三章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三十四章  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三十五章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三十六章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三十七章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三十八章  交通肇事罪第三十九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四十章  强令违章  冒险作业罪第四十一章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四十二章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四十三章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四十四章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四十五章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四十六章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四十七章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1.结果犯,即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是指物质的、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结果,而无形的、精神的结果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依据。至于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2.行为犯,即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犯罪。行为犯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达到法定的程度。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犯罪的完成并未要求某种独立的物质性损害结果的出现,只要该行为达到劫夺或控制航空器的程度,即具备了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成立。  3.危险犯,即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犯的既遂不是以是否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结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判断标准。根据《刑法》分则对危险状态的规定不同,危险犯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对于抽象危险犯的既遂的确认依据,主要是行为实施的危险性。①只要行为在法定的客观条件下实行,危险就伴随而来,则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尚未达到引起一般危险的程度,则为犯罪未遂,具体需要根据不同犯罪的特点进行判断。例如,《刑法》第114条对于放火罪的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放火行为,行为就具有公共危险性,达到“独立燃烧”程度的,视为既遂。②对于具体危险犯而言,确认既遂的依据既包括危害行为也包括危险结果,因为该危害行为的实施并不一定伴随特定危险。③只有实施危害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的危险程度,足以使特定危险事实发生的,才是犯罪既遂。例如,《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规定的“足以使……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内容和程度,如果行为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经鉴别,所破坏的属于保证安全行驶的关键部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即使尚未发生特定的损害事实,也认定为既遂。  4.举动犯,即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要求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害结果,如果发生这种结果,可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对既遂的成立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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