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卞建林,王立 主编  页数:531  

内容概要

和谐,自古就是一个充满人文底蕴与思想积淀的命题,两千年来对中国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但其直到近年才真正成为一项明确的、根本的治国方针。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将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作为巩固执政的社会基础和实现执政的历史任务。随后,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此,民主法治建设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和谐司法迅速走向历史的前台。而和谐的理念如何从此岸的乌托邦走向彼岸的司法化,如何从抽象的意识形态走向具体的刑事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无疑是实现两岸沟通的最佳桥梁。

书籍目录

一、基础理论二、比较研究三、程序构建四、实证探索

章节摘录

宽宥型刑事和解,是指公诉机关对于犯有轻罪或轻微犯罪且自愿认罪、悔过的被追诉人,为了对其进行教育和感化,以便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与之展开对话和协商,在被追诉人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刑事责任替代解决方案后,终结刑事追诉的刑事和解模式。这种刑事和解模式是在刑罚目的观由报应型转向目的型,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成为一种刑事司法改革潮流的背景下形成的。对于犯有轻微犯罪或者轻罪的被追诉人提起公诉并定罪,不仅会给其贴上“犯罪标签”而不利于其回归社会,并且,将其投入监狱还可能导致不同类型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从而背离刑事司法的目的。这促使各国公诉机关改变“有罪必诉”的传统做法,对被追诉人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理。例如,在英国,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审查:一是证据检验;二是公共利益检验。“所谓‘公共利益检验’就是要求检察官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审视是否有必要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公众有无兴趣要求对该被告人提起公诉。”①不过,由于刑事和解发生在控辩双方之间,是一种双向的互动,所以,公诉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单方面地决定不予起诉并不属于刑事和解。尽管如此,公诉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为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创造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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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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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合法学专业人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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