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冲突到和谐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佴澎 人民 (2008-05出版)  作者:佴澎  页数: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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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从冲突到和谐》对如何正确处理中央政权和民族地区的互动关系,加强各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为今天在民族地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攻玉之石。作者不是困守象牙塔孤芳自赏,而是脚踏实地经世致用,书中洋溢着浓浓的时代气息。

书籍目录

序言一、观点新颖,经世致用二、视角独到,方法娴熟三、结构谨严,材料新颖四、扎实认真,文笔流畅第一章 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第一节 中央王朝在西南边疆的治理——政治上从形式统治到实质统治一、元王朝对西南边疆的治理二、明王朝在西南地区的治理三、清王朝对西南地区的治理四、元明清中央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治的政治意义第二节 中央王朝对西南地区的赋税征收——经济上的直接控制和管辖一、元王朝的赋税征收情况二、明王朝的赋税征收情况三、清王朝的赋税征收情況第二章 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的管辖第一节 中央王朝管辖权的扩张一、元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管辖二、明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管辖三、清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管辖第二节 中央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固有纠纷解决管辖机制的认可一、元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固有纠纷解决管辖机制的认可二、明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固有纠纷解决管辖机制的认可三、清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固有纠纷解决管辖机制的认可第三节 西南少数民族对中央王朝管辖的认可一、立法认可二、实践认可第三章 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的裁判者第一节 中央王朝纠纷解决裁判组织之重构一、元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裁判组织的发展变化二、明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裁判组织的发展变化三、清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裁判组织的变迁第二节 西南地区少数民族自身裁判组织的发展变化一、裁判者的产生要经过较为固定的程序二、明晰了裁判者的任职条件三、确定了裁判者的职责四、提高了裁判者本身的权威五、加重了裁判者的任职责任六、裁判组织出现层级第四章 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规范渊源及适用第一节 中央王朝纠纷解决规范渊源及适用一、元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规范及适用的推广二、明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规范及适用的推广三、清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规范及适用的推广四、中央王朝纠纷解决规范渊源及适用的变通第二节 西南少数民族固有纠纷解决机制规范渊源及适用的发展一、西南,少数民族固有纠纷解决机制规范渊源的发展二、西南少数民族固有纠纷解决机制规范适用的发展第五章 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运行程序第一节 裁判程序一、中央王朝司法审判程序在西南地区的变迁二、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程序的特有运行程序第二节 证据制度一、中央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证据制度的发展二、西南少数民族的证据制度、的发展第三节 执行一、中央王朝纠纷解决执行在西南地区的变迁二、西南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后的执行第六章 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一、管辖的多元化二、裁判者的多元化三、规范渊源及适用的多元化四、运行程序的多元化第二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趋同性一、规范制定和适用的趋同二、运行程序趋同三、中央王朝纠纷解决机制与西南少数民族固有纠纷解决机制的融合第七章 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因分析第一节 两种机制互相制约一、中央王朝纠纷解决机制向少数民族地区扩张的必然性二、西南少数民族对外来机制的排斥第二节 两种机制互相交融一、中央王朝纠纷解决机制在西南地区的实施必然要考虑当地固有机制的影响二、西南少数民族固有机制必然会汲取外来机制的营养结论参考文献一、古籍类二、著作及其他类三、调查报告类四、论文类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元明清时期,以蒙古族和满族为代表的各少数民族取得迅速发展,走向强盛,开创了以各民族为主的统一全国的时期。蒙古族统一全国,建立元王朝。继明之后,满族又一次统一全国,建立清王朝,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政治上,元王朝在继承中国历代治国成功经验的同时,将金后期的行省制度推行于全国,在云南、湖广、四川等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皆建立行省,大大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管理。明王朝在西南地区设置严密的行政统治机构,与所置军队机构互为表里,对西南地区积极经营。清王朝在西南各省建立统治后,西南和全其他地区一样,感受到了时代脉搏,“处于清廷的整体布局之下”。这一时期,是中央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从形式统治到实质统治转变的时期。元明清三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控制的逐步加强,是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变化的政治背景。经济上,元明清三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征收租赋或税赋,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粮食作物的扩大种植。中央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征收租赋或税赋,说明这一地区已基本具备了相应的经济基础。当然,能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连续多年征收租赋和税赋,是其统治较前明显深入的表现。元明清三王朝通过赋税征收实现在西南少数民族经济上的直接控制和管辖,西南少数民族自身经济的发展,是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变化的经济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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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冲突到和谐》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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