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8

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页数:170  

内容概要

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为了适应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需要,已经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85一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0一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5—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7)》。现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8)》。    这本汇编收录了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办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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