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罗丹  页数: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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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我国农业农村在这60年中经历了深刻的制度变革、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充满着内忧外患,乃至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在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生产停滞、经济凋敝、土豪劣绅当道、农民生活困苦,成为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巨大危机的缩影。从19世纪40年代起,多少仁人志士为改变国家命运、实现民族复兴进行着不屈不挠的斗争,但是这一理想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才可能真正得以实现,我国的农业和农村也由此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农业经营制度第一节 合作化与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第二节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与演变第三节 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第二章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第一节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第二节 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与改革完善第四节 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第三章 农业生产支持保护制度第一节 改革前农业生产支持体系的建立第二节 农业生产支持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第三节 加快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第四章 粮食流通制度第一节 粮食统购派购制度的建立与调整第二节 推动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第三节 完善农产品流通体制第五章 农产品对外贸易制度第一节 外贸管制的形成及改革前的农产品贸易第二节 外贸体制改革与农产品贸易第三节 农业国际贸易展望第六章 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制度第一节 改革前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第二节 农村改革与乡镇企业的兴起第三节 乡镇企业的政策法规演变第四节 形成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新格局第七章 农村财税制度第一节 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财税第二节 农民负担的显现和加重第三节 从农村税费改革到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第四节 大力加强农村公共服务第八章 农村金融制度第一节 改革前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与演变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专业银行体制下的农村金融发展第三节 银行业商业化转型与农村金融的改革探索第四节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展望第九章 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制度第一节 改革前的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制度第二节 改革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制度的演变第三节 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第十章 乡村治理制度第一节 改革前的乡村治理制度第二节 改革以来的“乡政村治”第三节 探索新型乡村治理机制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农业经营制度  第一节 合作化与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  一、土地改革实现了地权的平均分配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处于传统经济的状态。这种经济存在着几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土地实行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权的分布不平衡,少数地主占有较多的土地,而多数农民只占有较少的土地;第二,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以自有或租佃来的土地实行规模细小的农业经营;第三,在家庭经营中,农业与畜牧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相结合,以综合利用农业的副产品和充裕的劳动力,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自给程度较高;第四,市场关系发育较早,剩余农产品的市场交换、土地的买卖和劳动力的流动等,都比较自由。  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农村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土地的占有关系。在中国历史上,土地的分散与集中一直是一个重大问题,其循环几乎与历代王朝兴衰的循环相一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前,中国农村的地权分配正处于极不均衡的状态,占总人口不到5%的地主占有了近40%的耕地,并且在质量上以上等地、水田居多。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实行了土地改革,特别是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土地改革的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一些决定暂不进行土地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外,中国大陆的土改已基本完成。这一改革有效地实现了农村土地分配的均等化,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各阶层的土地占有情况请参见表1-1。  土地改革使广大无地农民获得了土地,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农业生产积极性。但应该看到,土地改革并没有消灭农村土地的私有制,而是通过平均地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普通农民的理想。因此从农业经营制度的角度看,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特点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化,只是消灭了土地的地主所有制及由此形成的土地的租佃关系,使广大农民都变成了自耕农。  二、集体经济的分步确立  (一)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  随着1953年春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中国农村社会逐渐趋于安定,农业生产也开始迅速恢复,但很快又出现了农户间“两极分化”的趋势。“两极分化”是指当时一小部分经济上升较快的农户开始买地、雇工、扩大经营,而另一部分因种种原因变得生活困难的农户则开始卖地、借债和受雇于他人,农村中的贫富分化正在悄悄地拉开。例如,根据当时中共山西省忻县地委关于143个村42215户农户的调查报告,已有19.5%的农户(8253户)出卖土地,共卖地39912亩,主要原因有生产生活困难、遇有疾病或灾害等。  如果说农村贫富分化仅仅是一个苗头的话,更加引起当时决策者担忧的是农民普遍想走旧式富农道路的心态。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土地,他们对中国共产党表示真诚的拥护,但由于受几千年的传统习惯影响,农民的基本要求只是发家致富,希望自己能发展到过去富农的状态。但另一方面,农民又存在着担心,害怕发家后再被戴上剥削的帽子,因而在生产中投工投资很不积极。  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王朝建立初期大多实行过某种程度的平均地权,以缓解地主阶级与贫苦农民的尖锐矛盾,恢复被严重破坏的农业生产。然而,这并不能阻止小农户的破产和大地主的形成。实行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表明,防止历史上反复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从平均化到兼并、形成大地主的轮回,是新生的人民政权必须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从互助组到初级社  针对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在经过讨论后发出了开展互助合作的号召,推行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这也是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实现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实践最早开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其后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也一直有发展。这些早期的互助合作不仅解决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困难,也为后来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积累了经验。1951年春,政务院在《关于1951年农村生产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强对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要加强互助组的发展与巩固工作,并以此来达到进一步提高生产的目的。”到1951年年底,我国的互助组达到467.5万个,参加的农户达2100万户,占总农户的比重为19.2%。  随着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正式下发,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开始加快。在1952年一年中,全国新增农业互助组335.1万个,参加的农户达4536.4万户,占全国农户的比重上升到39.9%。但在这一年的互助合作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单纯追求完成任务指标的倾向,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强迫农民参加互助合作组的不正常做法,造成了不良影响。  1953年10—11月,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这次会议上,根据毛泽东的要求,我国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中心出现了转移,即从发展互助组为中心转向了发展农业合作社,首先发展的是初级社。在此前,我国虽有部分地区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数量极为有限,从1953年冬开始,初级社迅速发展。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总结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显示出的十大优越性后,还规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指标,如到1954年秋收以前,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发展到35800个以上。  在农业生产互助组阶段,农民只是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打破了家庭的界限,在各个生产环节上实行互助,而属于各户的土地并没有合到一起,各户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还是归各户所有,只是需根据地亩来分摊生产的共同费用,以及结算相互问的互助费用。这是一种不改变生产资料的归属、劳动者通过生产过程中的协作,来解决生产要素分布不均匀的经营形式。这种形式对于一些缺乏劳动力和耕畜的农户来说,确实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情况与互助组则大有不同。尽管土地属农户私有的性质并没有改变,但加入初级社,农户的土地是必须以入股的形式,交由社里统一经营的。劳动成果也由社里统一分配,只是保留了入股土地的分红,以体现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每一块具体耕地的产出状况,与这块耕地的所有者已经没有了直接的经济联系,所有的农户(社员)都必须根据合作社全部土地的绎营状况,决定社员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尽管保留了农户土地的私有权,但农户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土地的直接控制权,这是一个深刻变化。  (三)高级社的建立和加速发展  当初级社在一部分地区实行了才短短的两三年,到l955年夏季以后,一场以普遍建立高级社为目标的掀起“农村社会主义高潮”运动即迅速地席卷整个农村。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人会议上否定了1953年和1955年春对合作社的两次整顿工作,批评了主张发展合作社要稳步前进的同志,说他们像小脚女人,对合作化运动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戒律,看不到主流,犯了右倾的错误。毛泽东同志认为,农村不久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1955年12月底,毛泽东同志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作序。序言中说:1955年下半年,中国的情况起了一个根本的变化,中国的1.1亿农户中,已有0.7亿农户加入了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件事告诉我们,只需要1956年一年,就可以基本上完成农业方面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  但由于“社会主义高潮”的席卷,农村合作化,尤其是兴办高级社的发展速度,比毛泽东同志的估计还要快得多。到1956年2月中旬,全国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占总数的85%,其中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而到1956年年底,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占总农户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8%。1953—1957年全国参加初级社和高级社的农户数请参见表1—2。不难看出,实际上只用了从l955年夏到1956年年底的一年半时间,就不仅实现了农村的合作化,而且基本实现了取消土地私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普遍化。  从农户家庭的单干,到互助组,再到初级社,这中间无论是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还是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显然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但是,土地仍属于农民私有,这一农村经济中的基本制度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那种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体制,实际上是在初级社消亡、高级社建立之后,才逐步形成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基础上的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在这种特征基础上形成的农业经营体制,一直运行到1978年实行农村改革,它总共运行了约25年的时间。尽管高级社普遍建立之后不久,又迅速地在全国农村建立了人民公社体制,但高级社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并没有改变。因此可以说,高级社的建立,是我国改革前农业经营制度基本形成的标志。  (四)农业合作化的经验和教训  回顾我国农业合作化的进程,有许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合作化体现了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我国工业化总体战略的需要,但也存在急躁冒进的问题。在前期阶段,合作化工作体现了渐进和自愿的原则,以示范和帮助为主,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这三个既有联系又有交叉的阶段,是小农可以接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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