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登记与司法审查及新司法解释解读

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物权登记案件适用问题调研课题组 人民出版社 (2011-02出版)  作者:物权登记案件适用问题调研课题组 编  页数:325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规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随着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疑难问题越积越多,其中许多都具有共性。比如,协助其他机关办理房屋登记的可诉性问题、诉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受理问题、复印件、影印件的举证和证明力问题、民行交叉的审理程序和判断权限问题,等等。长期以来令法院倍感困扰,有必要研究并制定符合法律精神并切实可行的方案。上述问题不仅制约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也制约着房屋登记制度功能的发挥,从而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实质性解决房屋登记行政纠纷,实现“司法为民”宗旨,应当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此情况下,有些地方法院自发开展了房屋登记案件的专题调研,发布了一些指导性意见。不过,这种方式只能在局部发挥作用,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房屋登记审判的被动局面,解决具有共性的疑难问题,实现与《物权法》的无缝衔接,统一司法标准,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定一部司法解释。

作者简介

赵大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兼职教授。1973年在通化矿务局参加工作,1977年调入法院工作,历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从事审判工作三十多年来,主审参审了很多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主持或主笔多部重要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起草制订工作。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部分 物权登记行为性质研究一、国内学说综论及分 析二、登记行为性质比较研究三、我国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实践分 析四、我国不动产登记行为特征第二部分 物权登记案件的起诉与受理一、物权登记案件的受案范围二、物权登记的原告资格问题第三部分 物权登记案件的审理一、物权登记案件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二、确立物权登记案件审查标准的基本理念三、物权登记案件的审查标准四、若干疑难问题研讨第四部分 物权登记案件的判决一、登记合法的判决二、登记违法的判决三、不履责案件的判决四、若干具体问题研究第五部分 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研究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比较研究二、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性质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第六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一、《规定》的起草背景和指导思想二、受案范围三、原告资格四、起诉和受理五、审理和判决六、行政赔偿七、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附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关于印发纸介质《房屋登记簿》参考式样的通知

章节摘录

版权页:综上,连带责任无法解决登记机构与民事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并且在主要因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导致登记错误的场合,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不加区分的适用连带责任对登记机构而言是不公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考虑当事人主观恶意而确定责任终局承担者,但登记机构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难以实现导致登记机构可能为终局责任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补充责任没有相关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持,是一种有失偏颇的认识。按份责任是目前司法实践主要采取的方式,但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太强,可能有失公允。因此,有必要对混合过错的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区分,通过以后的立法予以规范。(2)责任划分的几种情形鉴于登记机构和当事人的混合过错导致损害情形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单一的采取任何一种责任分担原则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客观事实,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形,灵活的适用一种或多种责任分担形式,做到公平、合理分担责任。①当事人与登记机构的共同故意即恶意串通,或共同过失导致登记错误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因当事人与登记机构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登记错误,进而引起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于登记机构和当事人对登记错误均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此可依下列顺序确定赔偿责任:首先,登记机构与当事人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当事人的申请登记行为与登记机构的审查登记行为对错误的产生均存在故意或过失,属于共同侵权的范畴,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该方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则该共同侵权行为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请求权即告消灭。若一方无力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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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与司法审查及新司法解释解读》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重点调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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