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刘建宏 编 页数:全两册 字数: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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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国际学术领域中,犯罪控制科学的研究由来已久,其成果尤为突飞猛进,并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气”。有选择地、系统地介绍和引进一些国外有影响的尤其是公认的大师级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推动当前我国犯罪控制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刘建宏,国际犯罪学领域著名学者。1993年获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博士学位,之后在美国任教多年,于2002年获终身正教授。2007年起,任澳门大学教授。现任亚洲犯罪学学会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导师,重庆市特聘专家。
曾在《司法季刊》、《英国犯罪学》、《犯罪学》等国际顶级学术刊物及多种主要国际杂志和书籍上发表大量著述,并应邀担任多种国际著名杂志的编委,包括国际顶级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定量犯罪学》(SSCI)编委,《犯罪、法律与社会变迁》(SSCI)、《国际罪犯矫治与比较犯罪学》(SSCI)专刊特邀编辑及副编辑,《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犯罪学杂志》(SSCI)专刊特邀编辑。目前任《亚洲犯罪学》主编。
曾获国际犯罪学会青年学者奖。曾与美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麦斯纳教授及张乐宁教授共获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基金奖,在中国进行犯罪学研究。2006年获美国国务院福布来特学者奖。自2009年起,当选为世界著名学术组织“康拜尔合作组织刑事司法领导委员会”委员。2011年应邀在“犯罪学斯德哥尔摩奖”(又称“犯罪学诺贝尔奖”)颁奖学术会议上作主题发言。在学术活动中为消除西方社会对中国的偏颇认识、促进中外学者的合作交流做出了有益的贡献。
书籍目录
《国际犯罪学大师论犯罪控制科学 1》
《国际犯罪学大师论犯罪控制科学 2》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同伴影响 有违法的朋友这个因素能预测今后的犯罪。巴汀等(Battin et al.)(1998)在西雅图社会发展项目中指出,同伴违法能预测自我报告的暴力犯罪。违法行为往往出现于小团体(通常情况下两个或三个人),而不是单独一人。与大团伙相比较少出现。在剑桥大学研究中,与他人犯罪的概率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持续减少。17岁之前,男孩们倾向于和他们年龄相仿、住处较近的同伴一起犯罪。17岁之后,共同犯罪变得不那么普遍(Reiss and Farrington,1991)。 要解释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否年轻人在群体中比一个人的时候更有可能犯罪,或者是否共同犯罪普遍存在仅仅反映了一个事实,即如果年轻人出去,他们倾向于成群出去。是同伴们倾向于鼓励和促进犯罪,还是仅仅大多数离开家的活动(包括违法的和不违法的)都倾向于团体行动呢?另一种可能是,犯罪的实施鼓励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许是因为“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或由于法院的标签和制度化的指责和孤立效应。桑伯里等(Thornberry et al.)(1994)在罗彻斯特青少年发展研究中总结说,事实上存在一种相互效应,即违法同伴引发犯罪,犯罪吸引与之交往的同伴。 缺少违法的朋友,或拥有亲社会的朋友,可以作为一个保护因素。在剑桥研究中,没有成为罪犯的,来自犯罪基因背景的家庭(根据低家庭收入、大家庭规模、定罪的家长、低智商、养育方式不当)的男孩往往8岁的时候,只有很少或没有朋友(Farrington et al.,1988a,1988b)。新西兰克莱斯特彻奇的健康和发展研究,来自消极家庭背景的孩子没有犯罪记录、吸食毒品或学习问题,往往很少有违法的同伴(Fergusson and Lynskey,1996)。在罗彻斯特青少年发展研究中,没有严重犯罪的,来自风险家庭背景的孩子往往有亲社会的、传统价值观的同伴。最后,在蒙特利尔青少年调查中,弗格森等(Fergusson et al.)(2007)调查了使有犯罪同伴的儿童避免犯罪的保护因素,并得出结论,低冲动是一个主要的保护因素。 在匹兹堡青年研究中,对同伙犯罪和男孩个体犯罪之间的关系,从个体之间的(如比较同伙犯罪和某一特定年龄所有男孩的违法,然后将所有年龄段获得的两者之间的相关加以整合)和个体自身(例如比较同伙犯罪和某一男孩在他不同的年龄段的违法,然后将所有男孩的上述相关加以整合)进行了研究。同伙犯罪与个体间违法有最强的相关,但不能预测个体的犯罪(farrington et al.,2002)。相反的,父母监督差、父母强化差、男孩较少参与家庭活动,能预测个体间和个体自身的犯罪。结果表明,这三个家庭变量是最可能的原因,而犯罪同伴是男孩犯罪的最可能诱因。 很明显,年轻人在加入帮派之后增加了他们的犯罪。在西雅图社会发展项目中,巴汀等(Battin et al.)(1998)发现了这个规律,也表明帮派关系比有犯罪的同伴更能预测犯罪。在匹兹堡青少年研究中,戈登等(Gordon et al.)(2004)报告男孩在加入团伙之后不仅大大增加贩卖毒品、吸毒、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等违法行为,并且当他们离开帮派后犯罪频率降低到进入帮派前的水平。桑伯里等(Thornberry et al.)(2003)在罗彻斯特青少年发展研究和加蒂等(Gatti et al.)(2005)在蒙特利尔纵向实验研究中,还发现年轻人加入帮派后犯罪更多了。一部分这些研究对比了“选择”和“促进”假说,并得出结论说未来的帮派成员会越来越有犯罪倾向,并在加入帮派后变得更加行为不端。青春期少年的帮会关系是之后暴力行为的一个风险因素(Herrenkohl et al.,2000),但这可能因为它们都是测量同样潜在组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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