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买扑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杨永兵  页数:152  字数: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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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买扑是宋代长期并广泛存在的经济现象,作者在个案考察和具体分类的基础上,从管理法规、管理机构、课额管理、人事控制四个方面对宋代买扑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作者还进一步从买扑制度与社会经济的互动关系来考察其历史地位,认为宋代买扑制度变迁的动力是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博弈的结果,是产权制度和政府干预合力作用的产物。

作者简介

  杨永兵,男,汉族,1979年生,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人。2002年9月考入云南大学人文学院中国经济史研究所攻读专门史(经济史)硕士学位,2005年7月毕业并获历史学硕士学位。2005年9月考取云南大学人文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博士研究生,2010年6月毕业并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云南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宋代经济史研究,曾在《中国史研究动态》、《思想战线》等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宋代买扑类型的个案考察
 第一节特许经营中的买扑
  一、酒 
  二、盐
  三、茶
  四、矾
  五、醋
  六、坑冶
  七、商税
  八、河渡
 第二节政府采购中的买扑
  一、中央政府
  二、地方政府
  三、军队
 第三节官田经营中的买扑
  一、北宋官田的买扑
  二、南宋官田的买扑
第二章 宋代买扑制度的运行机制
 第一节宋代政府颁布的买扑法规
  一、抵当和招保制
 ……
第三章 宋代买扑制度的变迁
第四章 宋代买扑制度的历史作用及地位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宋代的买扑酬奖衙前,开始是衙前的一种主动行为,后来被政府普遍推广。在真宗景德年间已经开始实行。真宗景德三年(1006),三司对旧委牙校买扑的酒务“许州豪增课夺之”,中正争论于朝,最后“诏复委牙校如故,仍特遣使谕旨”。到了仁宗景祐年间(1034),买扑酬奖衙前已经在全国普遍实行。“庚寅,听诸州衙前及无荫人扑买官酒务。”仁宗嘉祐五年(1060),户部判官钱公辅任明州(今宁波市)知州前,明州地区就实行过比较细致的买扑酬奖衙前法。其办法是“牙前法以重、难、积劳差次三等,应格者听指买酒场”,即按照衙前役的难度来确定买扑大小规模不一的酒场来酬奖。除此之外,宋代的衙前分为两种,其一是按照政府规定顺次轮到的民户充当、责任重大的重难衙前,其二是民户主动承担的衙前,即“投名衙前”。因此,衙前种类的不同,酬奖衙前的买扑坊场也有所差异。神宗熙宁四年(1071),就有诏书条谕诸路曰:“衙前既用重难分数,凡买扑酒税、坊场等,旧以酬衙前者,并官自卖之,以其钱同役钱随分数给之。其厢镇场之类。旧酬奖衙前,不可令民卖占者,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奖。”这条诏书规定了位于城市中的买扑坊场酬奖重难衙前,而位于城郊及乡村的厢镇买扑坊场则酬奖投名衙前。 在“酬奖衙前”阶段的买扑制度博弈中,宋代政府的预期收益——使民户服衙前役很容易就完成,但买扑参与者的预期收益却并不容易实现。服衙前役者不一定都有时间和能力来管理买扑酒场。同时,买扑酒场的经营还受社会经济波动的影响,其存在的经营风险是无法预知的。自然,“酬奖衙前”阶段的宋代买扑制度出现了“然富者数得应格,而贪者以事系留,日益困,应募者鲜,至阙额则役乡户为之,民或竭产不足以偿费”的制度困境。“酬奖衙前”买扑制度中的买扑参与者的预期收益并未顺利实现,其制度难以持续,所以明州知州钱公辅“乃取酒场官卖收钱,视牙前役轻重而偿以钱,悉免乡户,人皆便之。”试图对“酬奖衙前”买扑制度进行制度创新。钱公辅对买扑酬奖衙前法进行的制度化变革措施在于实行官府收取原酬奖衙前的买扑酒场出卖,再直接给钱酬奖衙前的办法。而这个办法,也就是熙丰变法时宋代买扑制度演变到实封投状阶段的主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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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作者稍嫌稚嫩
  •   内容深浅不一。尚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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