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张守文 科学出版社 (2008-06出版)  作者:张守文 编  页数:598  

前言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创新的时代,创新是当代中国的主旋律。在法学教育领域,创新表现在教育思想、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育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也突出地表现在教材的与时俱进和多样化方面。由国内部分著名高校的法学教授编写、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这套“新世纪法学创新教材”就充分体现了法学教材建设方面的创新性和多样化。在这套创新教材陆续出版发行之际,回思和感想悠然而生。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是一个学科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的主要载体。教材的水平和模式取决于本学科的学科体系及其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法学教材也是这样。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只有五所大学设有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和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那时候,我们的法学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尚j未形成,因而不可能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我们照搬苏联的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所用的教材大部分是从苏联引进的教科书,或者根据苏联专家的讲义和讲课记录整理而成的讲义。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立法体制和司法体制的确立、宪法和一大批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法学教育的发展,我国大学法律系和政法学院着手编写反映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教材。然而,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就遭遇法学教育的“冷冬”。从1957年开始,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和“左”的思潮兴起,法学教育急剧萎缩和衰败,部分法学院系被撤销,一批法学教师被迫改行,不少法学教师被错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法学教材建设除个别高校院系的个别专业外,也随之停顿。到十年动乱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部分大学法律系和政法学院停办或撤消,全国仅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吉林大学法律系幸存。尽管自1973年起这两所法律系开始招收“学员”,但在那个动乱的年代没有正式的课程体系,也就不可能有规范的教材体系,零零碎碎的“教材”不过是宣传国家理论、国家刑事政策和民事政策而已。1978年11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催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复兴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必然是法治政治,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产生了对法律制度和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也极大地解放和推动了法学教育,并由此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一个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截止2007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15所,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29万多人,在校的法学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近5万人。法学教育的恢复和重建迫切需要编写教材。30世纪80年代初期由司法部组织、国内一大批法学教师积极参与,编写了司法部统编教材。这套教材在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整整十年间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后来,部分法学院校根据自己的办学特点和实际需要,陆续编写教材。在各种各样教材支撑法学教育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内容雷同的教材,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的质量。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如火如荼的年代。在高等教育大改革的环境下,从1997年开始,在教育部的领导下,由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全国高校法学院校开展了转变法学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的大讨论,在此基础上对法学教育实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最重要的改革有三项:第一,根据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基本思路,把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刑事司法、劳动法等本科专业整合为法学一个专业,同时也可在本科三、四年级开设若干专业方向的课程。

内容概要

  本教材分为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三篇,共计十五章,系统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本教材在吸收国内外经济法学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安排了章前提示、原理导引、背景资料、案例研究、思考与分析、参考文献等内容,为经济法教学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资料支持,以期开拓学生的思路,增进学习的效果,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书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学生的经济法学习,同时也可为经济法研究者、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及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社会人士参考之用。

作者简介

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在北京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1995年获美国GE经济学奖、1996年获《法学研究》100期优秀论文奖;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0年获教育部首届“青年教师奖”,同年入选北京市新世纪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2002年获教育部霍英东青年教师奖(研究类),并获司法部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等诸多成就。2002年底,当选为中国法学会第三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书籍目录

出版说明总序言第一篇 经济法总论第1章 导论第2章 本体理论2.1 经济法的概念2.2 经济法的特征2.3 经济法的地位2.4 经济法的体系第3章 价值理论3.1 经济法的价值3.2 经济法的宗旨3.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4章 规范理论4.1 主体理论4.2 行为理论4.3 “权义结构”理论4.4 责任理论第5章 运行理论5.1 经济法的运行系统5.2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5.3 经济法的程序问题第二篇 宏观调控法第6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6.1 宏观调控法概述6.2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6.3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6.4 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6.5 宏观调控法的导向、规范与保障功能6.6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第7章 财政法律制度7.1 财政原理7.2 财政法的一般原理7.3 预算法律制度7.4 国债法律制度7.5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7.6 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第8章 税收法律制度8.1 税收原理8.2 税法总论8.3 税权分配与现行体制8.4 商品税法律制度8.5 所得税法律制度8.6 财产税法律制度8.7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8.8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第9章 金融法律制度9.1 金融法概述9.2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9.3 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9.4 货币政策工具制度9.5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9.6 保险法律制度9.7 证券法律制度9.8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9.9 信托法律制度9.10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10章 计划法律制度10.1 计划与计划法概述10.2 计划法的基本制度10.3 外国的计划法律制度10.4 产业政策和产业政策法概述10.5 产业政策法的基本制度第三篇 市场规制法第11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11.1 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1.2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发展11.3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11.4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11.5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第12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12.1 反垄断法概述12.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2.3 联合限制竞争12.4 经营者集中12.5 行政性垄断12.6 反垄断法的执行制度12.7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12.8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第13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3.1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3.2 欺骗性标示13.3 侵犯商业秘密13.4 诋毁商誉13.5 商业贿赂13.6 不当附奖赠促销第14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14.2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14.3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14.4 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第15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15.1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原理15.2 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15.3 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15.4 证券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后记

章节摘录

(二)强调普适性的重要价值  经济法的适用,不仅关系到国家利益,而且也关系到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国民的财产权、市场主体的竞争权等基本权利,从而会在总体上影响经济和社会运行,以及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保障等问题,故经济法的立法必须谨慎从事,力求周全,而不能随意和轻率。为此,在经济法领域,许多国家都在实质上坚持各类“法定原则”,并在具体的立法领域实行“法律保留”和“议会保留”原则,以力求确保基本的经济法规范的安定性、妥当性和可预测性,确保国民的信赖利益和基本人权,同时,也确保基本的法制统一。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制统一至为重要,因为它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的学者认为,当某个国家是一个政治上、社会上,尤其是经济上的整体时,它必定要求最低限度的法制统一。在一个法制支离破碎的国家,不可能形成现代经济。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从法制统一的要求来看,对于财政、税收、金融等重大事项,不仅在立法上要保持其统一性,或者说要保持立法权力行使的“一元化”,而且,在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的情况下,法制的统一本身就包含着执法的统一。而执法的统一,不仅包含有权适用法律的主体的统一,而且更是指对法定范围内的主体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统一。这些对法制统一性的要求,与前述对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确定性的要求是一致的,因而与普适性的要求也是一致的。强调经济法的普适性,就是强调对具备法律规范所假定条件的各类主体,原则上都应一体适用,一视同仁,而不应厚此薄彼,或分亲疏远近。为此,在经济法适用上就既要考虑形式公平,又要考虑实质公平,既要关注横向公平,又要关注纵向公平。例如,在税法领域,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要实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①,就必须真正做到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以真正实现“量能课税”,这与经济法普适性的内在价值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或税法的普适性,不仅是前述的法定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而且也是一般的公平原则或调制适度原则的要求。从上述各类原则的要求来看,强调经济法整体上的普适性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助于在“总体上”解决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问题。但是,由于立法、执法、法律意识等多方面的局限,从经济法适用的现实来看,无论是时空维度还是主体维度,同理想的普适性的要求都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应当对影响经济法普适性的各类因素进行客观分析,以不断提高经济法领域的法治水平。此外,从制度构成来看,经济法规范包括“核心规范”与“边缘规范”,前者是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动的部分,因而适用范围较广、确定性较强,从而具有突出的普适性;而后者则具有易变性,也是国家据以进行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的部分,它有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后记

经济法是法学学科中发展最快的学科之_,经济法教材亦层出不穷。应科学出版社的邀请,我们参加了“新世纪法学创新教材大系”中的《经济法》一书的写作,具体分工如下:张守文(北京大学)负责第一篇各章,第二篇的第7、8章,第三篇的第14章的原理导引部分;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负责第二篇的第6、9、10章;肖江平(北京大学)负责第三篇的第11至13、15章,以及第14章原理导引以外的部分。科学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徐蕊、李俊峰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此深表感谢。本书可能存在诸多不足,诚望读者方家多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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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学生的经济法学习,同时也可为经济法研究者、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及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社会人士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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